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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29 生效日期: 1995-09-2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税局
发布文号: 京财预[1995]200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5号《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目前,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的事例越来越多,各地要求对此明确税收征免政策。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99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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