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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轮班工作制和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函》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2 生效日期: 1994-12-22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一、为确保铁路劳动者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铁路运输、施工生产特点,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可实行轮班工作制,也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但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 6小时。 
  二、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按加班处理。 
  三、铁路运输企业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年度正常工作量的平均每昼夜实行工作时间,按不同岗位的作业特点自主确定不同的劳动班制。其他用人单位劳动者实行轮班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四、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 
  (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 
  (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 
  (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 
  五、铁道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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