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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3 生效日期: 1997-04-03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97]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国局:.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一九九六年五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简称85号文件),对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形成“特区特管,特事特办”的氛围,把握难得的历史机遇,把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

一、组织管理
  1、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市一级综合经济及部分行政管理权限,一个窗口对外,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为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服务。
  2、开发共所在村庄成建制划归开发区,建立开发区办事处,隶属于开发区管理委会。办事处作为一级基层政权组织,管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直接向市级各部门申报输区内的有关事宜。
  3、开发区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置若干办事机构。管委会的各部即是内设机构,同时行使对外管理职能。税务、工商等市级职能部门要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业务上受派出单位指导,行政上属管委会领导。

二、规划建设
  4、开发区管理委会依据省、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审批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包括环保设计),负责区内工程的招、投票、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和验收事务,颁发全市统一编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报市城建规划备案。市城建规划部门要支持和协助管委会的工作。

三、财政税收
  5、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在市财政中单列,实行独立的财政预、决算体制。对区内各项税收、行政性规章费等预算内、外收入,在保证上交中央财政的部分及有特殊规定的外,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从1997年起,一定五年不变。
  开发区内设立的国税和地税分局负责开发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征管,行政上属管委会领导。

四、土地和房地产
  6、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对需要征用的土地依法实行分批统征并负责输区办的土地划拔、土地使用权出租,实施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代表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抵押登记手续,并报上市土地局备案。代表市政府发放全市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超越权限通过市土地局上报审批,市土地局要为开发区的土地管理工作提供服务。开发区的土地收益,除上交国家和省部分外,全部留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
  开发区管理会管理规划区域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直接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全市统一编号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证等证书。

五、项目管理
  7、按地市级权限审批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三资企业项目,下达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年度计划,核发投资许可证。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出口产品、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三资企业,均由开发区管理委会审批立项,报同级有关部门备案。超越权限通过市计委上报审批。

六、工商行政管理
  8、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开发区自行审批。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发放营业执照,进行年度检查。负责区内企业的市场、商标、广告管理,审批广告经营性业务,核发广告经营性业务,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发区工商局办理,省统一编号。
 
七、人事、劳资
  9、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注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申报、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人员出国(境)审核,人才引进、人才交流、劳动工资、劳动力市场等管理工作。

八、社会治安
  10、市公安局在开发区设立公安办公室,负责全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发区内发生的经济刑事民事等案件由城区管辖。
 
九、优惠政策
  11、凡国家和省规定赋予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三资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12、对外商投资的项目,实行所得税返还,使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不超过15%“三资”企业中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先进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和改造支柱产业的企业,从开业投产获得之日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和城市房地产税10年。
  13、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办企业,投资于开发区的电力、通讯、邮政、公用事业、交通和其它设施的新办企业以及在开发区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宾馆、服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第三产业,可实行所得税部分返还,具体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自定。
  14、开发区的土地出让不以盈利为目的,出让价格根据企业的技术含量和用途分别给予以不同的优惠,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实行特别优惠价。
  15、不适宜在开发区兴建的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批准,可以在开发区注册并享受入区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6、入区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经管委会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期为5--8年。
  17、入区企业经营委会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省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自营权。
  18、对于为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管委会给予重奖,并为其解决住房和农转非等问题。市计委和市公安局要为开发区解决所需的农转非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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