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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住院医疗保险费委托银行解缴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4 生效日期: 1997-04-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文号:
 

   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这两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社会稳定都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按时足额解缴保险基金是一个重要环节。为此,经研究决定,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和住院医疗保险费委托银行解缴采用“定期借记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解缴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承办;企业职工住院医疗费解缴委托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承办。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开设专户;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区、县支行开设专户。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住院医疗的重要保证,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结算要进行严格审核。
  采用“定期借记办法”解缴保险费的收、付款单位和收、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会[1995]307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实行上海市单项结算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需与解缴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签订《授权付款合同》,合同一式四联:一联由收款单位——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留存;一联由付款单位留存;其余两联分别送交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凭以收、付款项。
  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费的解缴日期为每月11至13日(遇例假日顺延)。由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授权付款合同》填制“定期借记凭证”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定期借记凭证”提交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凭以付款。付款单位应根据《授权付款合同》的授权金额,在每月11至13日备足资金,保证款项的支付。
  五、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授权金额范围内的定期借记凭证后,按《授权付款合同》审查无误后,即从付款单位帐户付出。如付款单位帐户存款不足,银行作退票处理;如付款单位对付款有异议,可在10天内(付款的次日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向银行提出,由银行如数向收款人划回,发生纠纷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六、凡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和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必须每月按时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申报结算,个别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缴款的,由单位提出延期缴款申请,经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同意,并签订延期缴款协议。如不按规定如期办理申报结算或申报后无正当理由不缴款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对解缴单位按缴纳金额每日计扣2‰的滞纳金。
  七、本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浦东发展银行和工商银行作好解缴工作,不得擅自压单;解缴单位不得无理拒付。
  八、本规定从1997年4月10日起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有关结算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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