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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19 生效日期: 1997-11-19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7]第231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文件规定,结合大连地区生产企业实际情况,特补充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是指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生产型集团公司(名单附后),1994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集团公司属于管理机构并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专职的进出口公司及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不实行本办法,仍按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对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三资企业自文到之日起至十二月底到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退税登记。
  二、不予“免、抵、退”税货物的范围
  不予“免、抵、退”税货物,重要是国家规定不予退税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国家税务局不退税的货物如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后复出口的允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免、抵、退”税的税率
  除经国家税务总局专项特批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按14%的税率退税外,其他货物均分别按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3%、6%、9%)计算“免、抵、退”税额。
  四、办理“免、抵、退”税所需原始凭证
  1、《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指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由受托方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
  计算“免、抵、退”税的货物必须是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其计税依据是该笔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六、对国家规定不予退税和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货物的出口销售额,不应计入计算“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中。
  七、出口企业(不包括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按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必须在海关核销后的3日内持《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到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月报),并按月将此表的第1联送交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待年度终了10日内,由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生产企业年度内的进料加工业务进行清算,并将汇总情况《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年报)转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月报)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年报)一一核实。
  八、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依以下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1、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申报表》,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征税的分局、市(县)税务局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月26日传递的海关出口统计电子信息与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销售额情况对比分析,办理“免、抵”手续,并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将经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的《申报表》(共三个月)的第一联转报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存档(第3联征税机关存档)。
  2、生产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上季度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按规定需提供的凭证以月份为期限全部装订成册,与《申报表》的第2联(第4联生产企业留存)一并报送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抵)的税款。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于每季度最后一月将上一季度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及收汇等情况根据总局下达的有关电子信息和征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申报表》等资料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确认签署意见,并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审批通知单》及有关资料下发到主管该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审批通知单》及有关资料对生产企业免、抵手续进行审核、调整。
  九、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含三资企业)199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按本文规定办理“免、抵、退”手续。
  十、大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季度终了后的25日内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报市局计财处并抄送流转税处涉外处。
附件:1、海关提供出口信息统计表;
   2、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4、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5、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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