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7]首规办管字第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范勘察设计质量投诉工作程序,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北京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联系。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投诉行为和工作秩序,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投诉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
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本规定所称施工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的活动。
第三条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负责施工质量投放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施工质量投诉工作,其质量监督站受理施工质量投诉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规定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并将名址、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如实告知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事由,受理信访的工作人员应详细登记。
投诉人应遵守信访程序和工作秩序。群诉群访的要推选代表人投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六条投诉处理结果应直接答复投诉人,属上级交办的,应书面上报。
投诉处理期限,从登记受理到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复杂疑难问题可适当延长,并向投诉人说明原因。投诉内容涉及结构质量、人身安全或性质严重、案情紧急的,要立即指派专人或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七条投诉内容不属于施工质量范围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受理单位及其名址。
第八条仲裁机构或法院已受理的工程质量争议,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调解处理。
第九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原则上不受理涉及工程质量经济合同争议的投诉,此类争议应按合同条款中所列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如果双方一致同意请求行政调解的,可以酌情受理,按行政调解的有关规定处理。如对行政调解不服的,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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