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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7 生效日期: 1998-04-07
发布部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实行军队转业干部自行就业,是在我国各项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开辟的一条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新渠道。现就军队转业干部自行就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8年(含)以后转业到我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要求自行就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就业。
  二、自行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国家和我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创办(包括领办、联办、独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也可受聘到联营、独资、外资企业任职,或从事社会性的服务工作。无论从事何种经营工作,都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办理合法手续,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转业干部自行就业,原则上回原籍、入伍时所在地或爱人工作所在地(有常住户口),由本人征得部队同意,凭部队转业工作办公室证明,向当地军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报告表,由地、市军转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军转办)批准。要求到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直接向自治区军转办申报(师职干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审定)。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统一由自治区军转办向部队发出自行就业通知书。
  四、经批准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档案由军转部门移交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凭自治区军转办的通知,直接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由个人委托实行人事代理,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人才交流中心按协议书履行管理,军转部门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五、转业干部在自行就业期间,根据国家现行的工资政策,按分配到行政单位的同类转业干部的工资等级套改档案工资,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套改手续,并存入其档案。
  六、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建房补助经费,由当地军转部门按国家当年下拨的标准拨发给个人。
  七、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需要参加人寿、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代办手续。
  八、转业干部自行就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从事各种社会性的服务事业,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支持和适当照顾。
  九、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其随调配偶仍由军转部门负责安排工作,要求自行就业的,可同样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十、对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及其随同调迁的配偶、子女,各地公安机关应凭军转部门发出的自行就业通知书和配偶工作调动通知书,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允许人事代理地与户口所在地相分离。转业干部本人需要安排工作时,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地、市人才交流中心介绍,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1995年至1997年间自行就业的转业干部,愿继续自行就业的,档案由军转部门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按此文四条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要求分配工作的,由军转部门负责于1998年6月底前安排工作。
  十二、转业干部自行就业,有利于拓宽安置渠道,落实安置政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应予以重视,积极支持。
  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以上规定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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