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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30 生效日期: 1998-06-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清办[1998]7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准确掌握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的真实情况,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组织工作,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由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牵头,会同工商、经贸、税务等有关部门,按1998年全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同步进行。
  二、各单位、各区县清产办对按照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工作范围清理甄别出的非集体性质的企业,要按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程序,签署有关界定文本文件,报同级经贸部门会同清产核资办公室审批、认定。企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相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对清理甄别后的各类“挂靠”集体企业应采取的处理方式。
1.对经核实为集体性质或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股权占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均需按照清产核资规定的工作内容,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2.对经核实为国有性质的企业,均暂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内容完成清产核资各项工作,并单独填制报表汇总上报。
  3.对经核实属于集体与私营或国有企业联营性质的集体企业,其中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控股的企业,纳入清产核资范围;集体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不控股的企业,不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计范围。由有关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证明材料后,相应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4.对经核实为私营或个人性质的企业,均不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于有关清产核资办公室出具证明材料后,相应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对注册为集体性质但其财产关系不清的各类“无主管”企业,暂按劳动者集体所有列入1998年我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五、各单位、各区县清产办要根据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的总体情况和工作结果,按中央属企业、市属企业、区县属企业分类填制《“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并写出工作报告,一式一份,于8月15日前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六、关于填报《“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表》的说明
  1.报表中“本地注册集体企业户数”一栏,由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与当地工商部门联系确定后填报,各总公司、各单位汇总表可不填此栏。
  2.“清理后的集体企业户数(含挂靠)”是指本单位、本区县经清理甄别后应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内包括已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和参加今年全面铺开范围的城镇集体企业户数。
  3.“甄别情况”栏中各类企业户数之和仅限于本单位和本区县“挂靠”集体企业总户数,在本单位和本区县系统内有投资和开办关系的集体企业不在此统计范围。
  4.“甄别情况”栏中的“确属集体企业”与“集体与私营合资企业”、“集体与国有合资企业”中集体控股的企业户数之和为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挂靠”企业户数,其余项户数不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计范围。
  5.中央在京单位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情况,由集体企业主办单位负责汇总填表并报所在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
  6.市属各总公司、各单位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情况,由各总公司、各单位负责汇总填表并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7.各区县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分别汇总本区县集体企业和有关中央在京单位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情况,并填表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七、各单位、各区县清产办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

1998年6月30日

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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