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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6-18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字[94]第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含原省会所在地计划单列市):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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