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01 生效日期: 2009-07-01
发布部门: 巢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巢政〔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经2009年6月29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09)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一)减轻购房及交易税费负担
  1、对购房实行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即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合同备案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房屋登记并缴纳契税,属于首次购买的,由市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90%的一次性补贴,非首次购买的,由市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二手房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完成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并缴纳契税,属于首次购买的,由市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90%的一次性补贴,非首次购买的,由市财政按所缴纳契税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在旧城改造中推进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货币补偿后在市区异地购买普通住房的,享受等额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2、对个人住房交易实行税收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的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3、降低房屋登记等相关收费。自2009年4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住房所有权登记费下调为每套50元,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下调为每平方米4元。对半年以上18个月以下未入住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物业综合服务费。
  (二)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按国家政策,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自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三)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市规划区内购买144㎡以下自住房,可不受价格和二次购房贷款限制;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买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取消单、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限制,只要购房人一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上调为20万元,鼓励商业银行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组合贷款。
  对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超过144㎡的自住住房,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房时,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与贷款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价。
  (四)放宽购房落户政策
  鼓励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凡在市规划区内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一间以上商业用房的农村居民,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并与城市居民在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就业就医等方面同等享受待遇。
  (五)调整顶跃层房屋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市规划区内购买多层房屋顶跃层住房的,标准层建筑面积在144㎡(含144㎡)以下、跃层层高符合规定的,由市房产局认定为普通住房,享受普通住房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支持力度
  (一)缓缴开发项目有关税费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项目完工后清算。对纳税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房地产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对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体建筑,企业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可按时申报计算,延缓至办理规划验收前征收。
  3、对在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新出让的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房,企业应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开工前全额缴纳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市财政按1:1拆迁房屋的同等回迁面积征收额予以一次性奖励,即征即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预缴额的90%予以返退,即征即返。
  (二)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方式
  根据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在坚持“净地”出让的基础上,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允许采用“毛挂净交”的方式出让。对“净地”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实行“大块规划、小块供应”的土地供应方式。对新出让地块,适当降低竞买保证金比例;出让方和受让方可通过土地合同约定,适当降低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延长支付期限。受让人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达到总地价款的70%后,市国土部门可以下达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市直相关部门可以为竞买人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的其他手续。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合理的规划调整
  在满足整体规划的条件下,经批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要,调整开发房屋的套型结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四)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资金困难的在建项目,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给予支持,促进项目按期建成。
  (五)进一步优化开发建设环境
  1、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各类收费。在市规划区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基(资)金,实行“一表制”管理。新建商品房水、电“一户一表”建设安装费用一律按工程定额计费,供气、有线电视等入户配套,应按章合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2、加快房地产项目周边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配套。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快城市中小学、医院、市场、商业服务、金融网点、公交站点、社区服务、文化体育以及项目外围水、电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或政府性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
  3、加强市区经营性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供应,禁止在集体土地上以拆迁安置,农民居民点建设等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满1年不足2年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协调、指导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实际,尽快研究制定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提高住房保障体系覆盖面,有效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强化房地产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动态监管,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相应预案,防止可能出现的抽逃预售款、延期交房等突发事件,促进住房和城市建设的稳定健康发展。
  (四)努力营造和谐房地产的舆论导向
  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加强房地产政策宣传,使广大购房户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营造和谐的房地产市场氛围。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严肃查处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本《意见》在巢湖市城市规划区内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11月21日巢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巢政(2008)50号)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