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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7-08 生效日期: 2009-07-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绿委办〔2009〕7号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绿委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完成的《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八日

 
绿化认建认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认真落实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的相关规定,依靠社会力量巩固发展国土绿化成果,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本着自愿、诚信、互相监督的原则,依据《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定如下协议:
  一、方式
  1、认建( )
  2、认养( )
  二、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可多选):    
  绿地名称    ,范围   ,绿地面积   平方米,认建认养金额     元。
  树木名称:     ,株数  ,认建认养金额     元。
  古树名木名称:    ,株数  ,认养金额:     元。
  其他绿化项目:    ,认养金额:     元。
  三、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四、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
  l、双方签定认养协议后,甲方按所约定的认建认养方式委托乙方进行绿化建设养护工作。
  2、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将认建认养资金交付乙方。若甲方未及时支付认建认养资金,乙方可决定本次认建认养活动终止并通知甲方。
  3、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按绿化管理的相关规定,制作并树立标志牌。
  4、乙方按甲方委托认建认养的要求完成委托期内的建设养护工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和质量。
  五、双方违约责任
  1、
  2、
  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后,认建认养生效。
  六、其它有关说明:
 1、乙方认建认养期满后,续签协议可继续认养,如不续签协议,甲方将摘除标志牌,取消绿地命名;
  2、本协议未定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在本协议的基础上另作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绿办备案一份;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监督电话:021-52567788转市绿委办秘书处
 
 
认建认养荣誉证书
 
感谢您关注和支持上海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感谢您参与绿化认建认养活动。
  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               
  认建认养金额:     元(大写:          )
  认建认养期限: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认建认养活动相关权利和义务:
  1、认建认养者有跟踪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
  2、符合《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相关条件的,享有相应的立牌或冠名权;
  3、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使用部门或单位有审定、维护标示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者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的义务。
  监督电话:021-52567788转市绿委办秘书处
 

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城乡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与管理,规范绿化认建认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五条和《上海市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风景林地等公共绿地及树木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活动。
  本实施意见所称绿化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出资用于本市绿化建设、保护、养护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指的认建认养具体项目包括下列内容:
  (一)绿地、行道树和公益林的建设或改造;
  (二)绿地、公益林及其树木的养护;
  (三)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养护;
  (四)屋顶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五)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
  (六)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第四条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认建认养活动采取意愿自定、资金自定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除非指定具体对象和项目内容,认建认养活动不设资金限额。
  公益性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
  公开原则: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职责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组织认建认养活动,其中: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跨区县、跨部门的认建认养活动,指导监管区县和市属公园的认建认养工作,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认建认养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各街道、社会单位的认建认养工作。
  各级绿化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同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展认建认养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规范认建认养行为,建立认建认养档案管理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设立认建认养项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项目运行的信息公开制度等。自觉接受认建认养者及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认建认养者
  认建认养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建认养者可以单独出资、也可以联合出资实施认建认养。
  青少年参加认建认养活动,可以以学生个人名义,也可以学校、班级、团队的名义实施认建认养。

  第七条 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者有获得相关证明证书的权利;有跟踪监督所认建认养对象或项目内容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权利;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者,享有相应的冠名权、立牌权。
  认建认养者有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义务,不得擅自在绿地、公益林内以及借树木增设建筑物、构筑物、标识、标牌等,不得擅自在绿地和公益林内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者反馈认建认养对象和项目内容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

  第八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
  市和区县两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开通并公布认建认养申请报名途径和相关事项,包括接受申请的专门电话、网站和地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的认建认养计划,包括可供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地点、规模、形式、所需资金等,由市和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及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对外公布。
  认建认养者通过公布的途径,报名申请,表达认建认养的意愿。
  根据认建认养资金额度不同,采用以下两种程序:
  (一)认建认养个人出资超过100元或单位、团体出资超过1000元者,各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与认建认养者商定具体认建认养项目,签订认建认养书面协议(附件1)。
  认建认养资金按约定期限和方式到位,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出具相应的收款证明,并颁发相关证明证书(附件2)。
  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二)认建认养资金个人出资100元以下(含100元)、单位团体出资1000元以下(含1000元),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在收到认建认养资金后应当向认建认养者颁发注明出资金额和通用权利义务条款的相关证明证书(附件3)。认建认养双方履行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
  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应当将集中收取的零星小额资金汇总、清点后交财务部门统一开具收款证明备查。

  第九条 资金管理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设立认建认养资金专项独立帐号,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收取的认建认养资金情况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能。
  区县绿化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资金的使用
  认建认养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支出。
  经费使用标准依据不同的认建认养项目内容而不同,绿化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其他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
  认建认养者指定具体对象或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使用认建认养资金。其中用于认建认养活动(仪式)和标牌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认建认养资金总额的1%。协议签订后,如需要调整变更原指定认建认养的具体项目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认建认养者的同意,并确保认建认养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实现。
  认建认养者没有明确具体认建认养项目内容的,其资金可用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年度公布的认建认养项目和内容未被指定认建认养的。
  (二)当年财政预算与绿化养护计价依据标准存在不足的部分。
  (三)各级政府重点扶持推进、且现有财政补贴政策未能全部涵盖的绿化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因突发事件及社会和市民投诉需应急处理的病虫害防治、设施修复、信息公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抢救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立牌和冠名条件
  立牌和冠名按绿地、树木和公益林规模及认建认养金额不同,设定不同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1个月:
  认养胸径10cm以上的单株乔木且认养费个人达到3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00元/年以上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
  1、认建绿地或公益林100平方米以上且认建费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认养绿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树木100株以上,且个人认养费达到3000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认养费达到3万元以上。
  3、认养单株古树名木且认养费达到3000元/年以上或认养单株古树后续资源且认养费达到2000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示牌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绿地冠名,认建的立牌和冠名期一般不超过5年;认养绿地的立牌与冠名期限与认养期一致:
  1、认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且认建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
  2、认养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树木1000株以上且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3、认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群且个人连续3年每年出资3万元以上或单位团体连续3年每年出资10万元以上。
  认建认养标示牌一般由认建认养资金接受部门或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示牌内容只包括认建认养者姓名或单位团体名称、认建认养期限和具体项目名称。
  认建认养者对制作标示牌的材质、工艺、尺寸、内容有特殊要求的,需经绿地、树木或公益林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认建认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同一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有多人表达认建认养意愿的,可采用竞投的方式。优先考虑持续认养者。
  因城市基础设施等需要确需占用、临时使用认建认养期限内的绿地、树木和公益林的,以 "绿化(林业)行政审批决定书"为依据。临时使用绿地和公益林或临时迁移树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复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占用绿地和公益林的,认建认养双方可协商变更认建认养具体对象,认养期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参照执行
  居住区绿化和单位绿化的认建认养活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6年4 月10 日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上海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委办[2006]第5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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