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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7 生效日期: 2009-08-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杭卫发〔2009〕199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属和直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15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认真学习落实卫生部、卫生厅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按照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严格依法执业,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前三个月主动申请校验。有需变更事项,应及时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对本年度的校验情况和医疗机构信息数据(包括登记注册、校验、变更、注销)于8月28日前报我局医政处。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09)15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结合我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72号)、《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浙卫发(2007)155号)、《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名称、诊疗科目、所有制形式、类别、经营性质、特殊医疗项目、医疗美容项目等内容进行认真的校验。对违规审批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撤销;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诊疗科目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注销;名称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不符合《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农村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第一名称注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和我厅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单位的依法执业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特殊医疗项目、经营性质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上报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各市卫生局汇总辖区内医疗机构校验情况及医疗机构信息数据(包括登记注册、校验、变更、注销)于2009年9月1日前报厅医政处。
  二○○九年八月三日
  附表:市2009年医疗机构校验情况汇总表
  市、县(市、区)名称 重新核定名称(家)
  清理诊疗科目(项)
  暂缓校验(家)
  注销(家)
  吊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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