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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18 生效日期: 2009-08-18
发布部门: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郴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规范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岗位是我市为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等文件精神,在市城区为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而设立的社会公益性工作岗位。
  第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从事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劝导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人员。
  第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市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公益性岗位采取劳务派遣形式进行管理。
第二章 选用条件
  第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选用条件为:
  (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属市城区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
  (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优先选用:
  1.“零就业家庭”人员;
  2.困难家庭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
  3.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5.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6.军队退役人员;
  7.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选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招聘由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财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岗位招聘程序进行。
  第九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的用工单位为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凡体检合格、条件符合的,经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符合选用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十一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的;
  (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
  (四)文明交通劝导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及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缺额时,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员,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文明交通劝导员的月工资按高于郴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二)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按不低于湖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按郴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按郴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规定比例缴纳。
  (三)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四)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带头争当文明市民;
  (二)严格遵守《郴州市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则》;
  (三)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由北湖区、苏仙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管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助管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所需经费以及其他经费按市本级50%、北湖区30%、苏仙区20%的比例负担,由市、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由市财政归集后统一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局协调北湖区、苏仙区劳动保障局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落实文明交通劝导员的各项就业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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