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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豫政办〔2009〕12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7 生效日期: 2009-09-07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文〔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郑州市辖区内按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对属于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享受一般城镇居民补助的基础上,其个人缴费部分除由中央财政再补助5元外,学校在市区的,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15元。学校在各县(市)的,再补助标准由所在县(市)决定。
  三、各学校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日常工作。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登记,代收医疗保险费和卡费,负责录入大中专学生基本信息、发放医疗保险卡。
  四、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是解决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费的专项资金,各学校要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五、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安排。2009年9月召开动员大会;9月至10月学校集中统一申报、核对学生基本信息、收取(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卡费;10月市政府对大中专学生参保情况进行督导检查;12月对市教育、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各学校的参保率进行通报。
  六、大中专院校要把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和日常工作,每年都要做好申报登记等各项服务工作,防止出现“今年申报,明年漏报”、“今年缴费,明年漏缴”或“重申报,轻服务”等情况。
  七、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9年为民办理的“十件实事”之一,是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完成年底前将大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省定目标。各级政府要加强与本辖区大中专学校的协调和联系,做好大中专学生参保组织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和督促指导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督促市属大中专院校做好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申报登记工作,要把大中专院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列入对所属学校的年终考核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大中专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使医疗机构提高医疗质量,为参保学生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要做好贫困大学生的医疗救助工作。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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