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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9-08 生效日期: 2009-09-08
发布部门: 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处罚案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做好行政处罚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工作一并进行。不定期评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评查结果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案卷评查时,从各行政执法部门当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
  第六条 案卷评查人员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分别对所抽取的案卷进行评查打分,最后综合各卷得分,确定评查结果。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 评查案卷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评查的质量和效果。必要时,案卷评查人员可以询问案件的承办人和行政处罚相对人。
  第八条 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案件,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行政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被抽查的行政处罚案卷的,该行政处罚案卷判定为不合格案卷。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错误或者存在其他执法过错的,应当依照省、市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许昌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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