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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13 生效日期: 2009-10-13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精神(具体内容可从商务部网站下载),结合我省实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河北省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精神,为扎实做好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排原则
  (一)严格标准。严格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的通知》(商建发[2009]419号)规定的支持方向、建设内容以及相关要求,择优选择推荐上报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承办企业以及建设项目。
  (二)合理分配。充分考虑各设区市商务、财政等部门联合推荐意见和各地地域大小、消费水平高低、下乡产品流通网络现状等因素,依据国家下达我省专项资金额度情况,合理分配指标。
  (三)注重实效。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改造,重点加强网络设施建设改造,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下乡产品流通网络水平。
  二、建设内容
  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包括下乡家电流通网络、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网络。建设内容包括:
  (一)销售网点项目。即面向农民销售下乡家电、汽车摩托车的乡村销售网点建设改造项目。
  (二)配送体系项目。即为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提供产品统一配送服务的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和配送车辆,以及报废车辆回收等运输工具购置等。
  (三)服务体系建设。即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售后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包括售后服务网点建设改造,安装、维修设备购置和技术人员培训等。
  (四)信息系统项目。即下乡产品网点销售、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录入系统项目建设,包括电脑等硬件设备购置和操作人员培训等。
  三、支持重点
  (一)支持下乡家电销售网点、配送体系、服务体系、信息系统项目建设。
  (二)支持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服务体系、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支持资金用于县及县以下售后服务网点安装设备、维修设备和销售网点信息录入设备的购置。
  (三)支持下乡汽车生产企业及其销售网络的配送体系、服务体系和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支持资金用于下乡汽车产品配送车辆和县及县以下售后服务网点安装设备、维修设备及销售网络信息录入设备的购置。
  (四)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配送体系、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支持资金用于报废车辆回收运输车辆及信息录入等设备的购置。
  (五)支持下乡家电、汽车摩托车产品安装、维修技术人员和信息录入操作人员的培训。
  四、承办条件
  (一)下乡家电企业及门店为:在河北省中标的家电下乡流通企业及其加盟家电销售企业,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际投资超过100万元,仓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5辆,建立了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配送半径不少于30公里以上,所在企业连锁门店10个以上,年配送家电商品不少于5000万元;属于我省家电下乡备案的销售门店,网点设在县城及乡(镇)、村,有销售业绩且无违规记录。
  (二)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为:在当地汽车摩托车经销行业中其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量位居前十名且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
  (三)下乡汽车生产企业为: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的通知》(财建[2009]153号)所列河北省汽车生产企业。
  (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经河北省商务厅资格认定并已报商务部备案,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经营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遵守《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下乡家电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规模、连锁门店数量及分布区域、今年家电下乡开展以来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维修等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点还须提供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加盟或连锁店及销售业绩证明文件);
  4、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包括所购设备清单及数量等;
  5、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或省财政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二)下乡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规模、销售网点和售后服务网点数量及分布区域、2008年及今年以来汽车摩托车,特别是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销售情况等;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08年、2009年上半年财务报表;
  4、项目建设改造方案,包括所购设备清单及数量等;
  5、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或省财政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
  2、企业资格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改造项目方案,包括所购设备清单及数量等;
  5、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或省财政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六、初审推荐
  符合承办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或财政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对企业申请进行认真初审后,于11月6日前择优推荐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商业改革发展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和报废车辆回收网络建设项目,联系人:王存岭、王向罡,电话:0311-87909167、87909720,传真:0311-87909652。商业改革发展处负责下乡家电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联系人:张建民、程伟,电话:0311-87909332、87909785,传真:0311-87909785。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段云飞,电话:0311-87011251转7204。申请企业在省财政直管县的,由省财政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报所在设区市商务、财政备案同意后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
  1、下乡家电企业及门店:每个县(市)选择推荐1个具有一定基础的配送服务中心(含售后服务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河北省9家家电下乡中标企业每家可直接申报1个家电配送中心;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由各设区市按在县区备案数量和条件推荐上报。
  2、下乡汽车摩托车经销企业:石家庄、邯郸、保定、唐山每个市可推荐上报8家,邢台、衡水、沧州、廊坊、张家口、承德每个市可推荐上报5家,秦皇岛市可推荐上报3家(上述指标均包括省财政直管县)。
  3、下乡汽车生产企业: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河北省汽车生产企业均可推荐上报。
  4、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各设区市将本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联合进行初审后排序推荐上报。
  七、会审验收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情况,经联合会审后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额度(另行下文)。并按照有关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于2010年1月25日前对下乡产品流通网络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通过评审验收的项目,省财政厅于2月底前将资金划拨给项目承办单位。市场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票据 (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等。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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