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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2 生效日期: 2009-10-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淄统发〔2009〕97号
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统计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09)96号)和《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通知》(鲁统字(2009)82号)的精神,定于2009年10-11月份开展全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统计局关于城乡划分清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我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目的和意义
  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2008)6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在统计上贯彻城乡划分规定的若干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8)177号)的精神,准确反映我国城乡区域的社会、人口和经济的发展状况,科学评价我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统一各部门、各专业的城乡划分口径,建立统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开展城乡划分清查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提高城镇化水平的需要,是科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需要,对于科学划分城乡,制定和调整有关城乡发展法律法规与政策,合理规划城乡布局,统筹城乡发展,意义重大。
  二、清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城乡划分清查的对象为全市乡级区域和村级地域。范围包括乡、镇、街道及类似的乡级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类似的村级单位。
  城乡划分清查的内容为编制2009年全市乡、村两级区划代码;清理、认定各地城乡属性情况并编制代码;搜集2008年村级单位人口、户数、从业人员、地域面积、单位数等基本情况。
  三、清查的组织工作
  为加强我市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统计局成立以邱承江副局长为主任的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的城乡划分清查工作,并对各区县统计局和高新区统计处的城乡清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各区县统计局和高新区统计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划分清查工作。
  各区县负责所辖乡级单位的城乡属性界定,各乡级单位统计站根据有关规定具体承担本区域各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界定。清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要将清查的主要结果加盖公章逐级上报,并存档备查。
  四、清查的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时间安排。城乡划分清查的时点为2009年10月31日。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10月份开展城乡划分清查培训工作;11月15日前,区县完成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城乡属性认定、相关指标搜集填报等主要工作,并将所有城乡划分清查数据和相关材料上报市局。11月15-20日,市对区县城乡划分清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1月25日前,市局将清查结果上报省局。
  (二)实施步骤。第一,对2008年数据进行初始化。第二,各县级统计部门对乡级单位城乡属性进行认定,并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确认乡级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第三,各统计站对所辖村级单位的行政区划及其代码进行调整确认,并对村级单位的城乡属性加以认定。第四,各统计站根据要求,对所辖村级单位的2008年的人口、户数、从业人员、土地面积、法人单位等数据整理搜集上报,须同时上报加盖公章的城乡清查主要结果表。第五,县级统计部门对各乡级单位的上报数据进行数据处理及相关资料的整理上报。
  五、清查的工作要求
  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性的工作,业务性强,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组织好此次城乡划分清查工作,确保清查任务圆满完成。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要切实把城乡划分清查工作摆到突出的位置,作为近期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主要领导同志要承担起领导责任,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各级领导对清查工作的重视;要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按时完成清查工作。
  (二)严格标准,如实填报。要在深刻领会理解清查方案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统计上划分城乡工作手册》的内容和标准,实事求是地填报各项指标和数据。严格禁止出现因片面追求城镇化率,人为操纵统计数据,导致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下降等统计失真现象。
  (三)争取经费,加强部门合作。要在清查经费上,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确保清查经费有保障。同时,要加强与民政、建设、财政、国土、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和合作。
  (四)严格监督检查,保证质量。为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清查工作,各级要在清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严把质量关。对于发现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据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予以严查。届时,国家、省、市统计局将组织开展此项工作的抽查、自查和互查,以确保清查质量。
山东省淄博市统计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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