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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人身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2 生效日期: 2009-12-01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文号: 沪保监发[2009]135号
各人身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完善辖内高管人员档案建设、增强高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我局将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程序中增加笔试考核环节,并将逐步建立高管人员任职期间个人及分管业务相关情况的合规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高级管理人员考试及培训制度
  (一)对于申请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我局将在审查程序中增加笔试环节。考试形式为闭卷,考试内容包括保险原理、新《保险法》、保监会1999年之后发布的仍然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上海保监局2005年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地区保险行业自律规定等。考试成绩将作为核准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二)对于已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我局将按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27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并将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及考核的情况作为日后任职资格变动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建立高管人员任职合规档案
  (一)我局将记录高管人员在沪任职期间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分管业务的有关情况,以此建立高管人员任职合规档案。
  任职合规档案具体记录事项包括:
  1、任职期间个人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谈话;
  2、任职期间所在公司因其所分管业务违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监管函、监管意见书、监管谈话,受到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做出的行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扣罚保证金等行业处分;
  3、分管业务发生非正常集中退保(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投保人或业务员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20人以上)。
  本条所指的高管人员是指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由我局负责监管的公司管理人员。
  (二)任职合规档案的使用
  我局在做出上述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处理措施时,将同时抄报任职公司及其上一级公司;在档案内增加该记录,并酌情决定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高管人员任职发生跨区域变动的,其处罚及任职合规情况将在其他保监局向我局征询当事人在沪工作情况时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三、对于无上海公司的在沪法人机构,其负责上海地区业务的公司管理人员任职合规档案将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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