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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感冒用药情况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 2009-11-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浙食药监函[2009]5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月4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会议上要求建立全省流感用药销售监测网络,加强对流感患者自购药品情况的分析研究,为省政府全面准确掌握全省流感发病的数量和趋势以及决策提供参考。为准确、快捷、有效地做好流感用药销售情况监测,省局决定建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感冒用药情况网络监测计算机上报系统,对流感用药销售的情况进行汇总、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即贯彻执行。
  一、感冒用药监测品种目录
  1、感冒清热类        11、葛根芩连类
  2、连花清瘟类        12、抗病毒类
  3、芙扑感冒类        13、酚麻美敏类
  4、板蓝根类         14、氨酚伪麻美芬类
  5、疏风解毒类        15、盐酸氨溴索类
  6、香菊类          16、复方甘草类
  7、银翘解毒类        17、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类
  8、桑菊感冒类        18、头孢克洛类
  9、双黄连类口服制剂     19、阿奇霉素类
  10、藿香正气类       20、阿莫西林类
  具体品种名称和统计单位见附件
  二、监测点、上报时间
  凡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门店(包括加盟店)均为监测点,连锁企业总部统一通过我局行政审批系统上报上述品种销售及库存数量,上报时间自11月10日起,每日一报,企业每日上午8:00—12:00将前一日销售、库存数量上报,具体操作方法、要求请于11月9日查阅我局网站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
  1、各市局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落实工作。一是尽快通知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好上报感冒用药的准备工作;二是督促企业按时上网上报有关数据,查阅和分析企业上报数据,确保辖区内企业上报数据全面、真实、及时、准确。
  2、各市、县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感冒用药的监管,严格规范企业销售行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采购销售药品,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销售开具规范有效凭证,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3、各市局应掌握辖区内感冒药品销售、储存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卫生部门,供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流感防控工作服务。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零售连锁企业感冒用药销售监测品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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