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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03 生效日期: 1995-07-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印发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财会字〔1995〕14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在“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租赁保证金和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附件一: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3)财会字第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7月1日起执行的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93)财综字第95号文《企业住房基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精神,为了加强企业住房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我们拟定了《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一、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 
  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借记“管理费用(住房补贴)”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和城市住房基金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以前年度单独核算的住房基金结余,按规定转入住房周转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住房周转金发放提租补贴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住房周转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 
  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使用权,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售住房的所有权,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科目核算后,应将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属于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出售公有住房时,企业还应在辅助帐中登记,按人(户)分设,长期保存。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二、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住房借款,在“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 
  三、企业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企业取得的各项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企业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金、企业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城市住房基金拨入、企业住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以前年度结余的住房基金转入住房周转金的数额;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借入的资金以及其他住房基金来源等,记入贷方;发给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代管住房的维修和管理支出、应由住房基金负担的购建住房或住房使用权的支出、应负担的出售住房净损失,归还住房借款本息、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其他住房基金的使用等,记入借方,贷方余额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四、在“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包括在“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内。在“财务状况变动表”中“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来源和运用,均应包括在“增加长期负债”和“偿还长期负债”等有关项目内。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于(93)财会字第47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统一企业住房基金会计核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住房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住房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有关的财务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至公益金”以及“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 
  二、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至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企业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盈余公积至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至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国有住房上交的住房出售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按已出售资产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借记“盈余公积至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至公益金”科目。 
  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企业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五、企业所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改造职工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六、本规定如与(93)财会字第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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