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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6 生效日期: 2009-11-06
发布部门: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文号: 青环发〔2009〕39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海西州环境保护局,海南州环保林业局,黄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林业环保局,果洛州环保水务局:
  为加强我省有毒化学品流向的环境监管,全面防控有毒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运、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现将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认真开展有毒化学品使用情况申报。各地环保部门应组织辖区企业按照《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见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66号),申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目录规定有毒化学品的信息,全面掌握辖区有毒化学品污染物排放状况,并将有关总结材料于2009年12月5日前报我厅污染防治处。
  二、需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拟办理2010年《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手续的单位,按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于2010年1月10日前按要求提供资料报我厅预审。
  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有毒化学品使用的环境管理,强化监督、追踪检查,严格防范化学品环境风险,以切实提高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水平。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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