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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19 生效日期: 2009-11-19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特函(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2009年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现将具体填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报时间
  (一)“2009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 以软件方式上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上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纸质年报(以邮戳为准)上报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5日。
  其中年报中的检验机构经费、事故报表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上报时间为2010年2月5日。
  (二)“2009年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年报”以软件方式上报,数据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5日,同时将纸质报表传真至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传真010-59068652。如12月26日至12月31日有事故发生的地区,以快报形式上报,并将本地区重新统计的“2009年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年报”于2009年12月31日传真至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
  二、报送内容及要求
  (一)综合统计年报上报要求。
  综合统计年报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办函(2008)105号)为准。综合统计年报分两阶段上网操作。
  第一阶段为模拟期:11月23日至11月30日前,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综合统计人员登录www.ceshi.cnisn.org网页,进行网上模拟操作。
  第二阶段为正式填报期: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综合统计人员登录www.nianbao.cnisn.org网页,填报“2009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年报”;2010年1月20日至2月5日前,填报综合统计年报中的检验机构经费和事故报表。
  (二)事故统计年报上报要求。
  1.各地年底前发生的所有事故必须向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上报事故结报。结报内容要明确事故原因,写明结论性意见。
  2.各地应按照总局115号令规定的内容上报各类特种设备事故资料,并附相关照片和文字说明。
  3.事故年报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必须全面、准确。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499-1995)计算。
  三、其他
  为保证特种设备统计年报工作的质量,由以下三个单位负责统计上报工作的协调解释:网络畅通:中国特检院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59068989;软件质量:武汉富尔卓公司,联系电话027-87405705;报表口径: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电话010-82262242。
  各地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填报2009年统计年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上报,防止虚报、瞒报、迟报现象发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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