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财行[1994]1876号
市属各高等师范院校:
为加强师资培养、鼓励青年从事教育事业,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行》教财(1994)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市领导同意,决定将市属高等师范院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由每生每月33元提高到每月50元。同时,为保证高校师范生生活水平不因物价水平的提高而受到较大影响,对市属高校师范生增发生活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39元。原高校师范生每月41元的粮油、副食品价格等补贴仍继续享受。这样,提高专业奖学金标准及发放学生生活补贴后,每生每月专业奖学金和生活补贴为130元(含调价补贴41元)。高校师范生增发的生活补贴列“人民助学金”预算支出科目。
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