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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30 生效日期: 2009-11-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清府办(2009)50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反映,电话:3375543。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清远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各项处置工作,正确处理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清远市范围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林业局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本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处置森林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周密组织,安全第一”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落实责任,常备不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燃烧时间超过48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超过15000亩以上;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需要省支援。
  2.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燃烧时间超过24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在1500亩至15000亩;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市肺自然生态区,向省、市、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危险性较大,或者需要清远市支援。
  2.3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燃烧时间超过5小时(含翻火复燃时间)未得到控制;
  (2)过火面积在100亩至1500亩;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原始森林、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市肺自然生态区,向县(市、区)交界地区蔓延,有一定危险性,或者需要县(市、区)支援。
  2.4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燃烧时间在5个小时以内;
  (2)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下。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3.1.1组成
  总指挥:清远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林业局局长、清远军分区参谋长。
  成员: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纪委、市应急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市交通局、清远广播电视台、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卫生局、武警清远市支队、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森林公安分局等单位负责同志。
  3.1.2职责
  (1)负责对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2)指导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开展工作。
  (3)分析、研判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提出应对措施,指挥、协调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参与森林防火、扑火行动。
  (4)报请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5)按照有关规定,商请调动驻清武警、武装部队参与扑救行动。
  (6)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本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如下:
  (1)市应急办:掌握森林火灾信息,做好火灾信息上报和组织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市发改委:协助组织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做好扑火救灾的粮食和物资供应工作。
  (3)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解决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中应由市财政安排的资金,并及时拨付。
  (4)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及时组织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局部交通管制,保证扑火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市检察院:组织和督促各县(市、区)检察机关办理森林火灾案件。
  (7)市中级法院:组织和督促各县(市、区)法院审判森林火灾案件。
  (8)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配合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现场扑火救灾指挥部做好无线通讯保障工作。
  (9)中国电信清远分公司:组织协调做好扑火救灾应急通信保障。
  (10)市交通局: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快速运输。
  (11)市卫生局:协助、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伤员转送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当地医疗救治工作。
  (12)清远广播电视台:无偿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森林防火有关信息播放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13)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提高全市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意识。
  (14)市旅游局:负责协调监督各森林旅游区落实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安全巡护人员,对进入其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做好巡护森林和管理野外用火工作。
  (15)清远军分区: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驻清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6)武警清远市支队: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7)市公安消防局: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市公安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18)市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19)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0)市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防火行政监管、违规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和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2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3.2市森林扑火指挥部
  本预案启动后,市林业局成立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具体承担处置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市林业局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3.2.1组成
  指 挥:市林业局局长。
  副指挥:市林业局副局长。
  值班主任:市森林防火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办公室、林政科、森林公安分局、计财科、营林科、生态管理处、林场科、自然保护区管理站、机关服务中心。
  市森林扑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咨询组,适时组织赴火场工作组,赶赴火场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2.2职责
  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扑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单位,调动扑火力量和扑火物资,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森林火灾事发地人民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通信联系、火场监测,负责相关单位的协调等工作。
  (2)后勤保障。协调交通等单位,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深入现场,检查监督扑火救灾进展情况,协助和指导各镇街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森林扑火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调解决森林火灾地镇街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4 预测、监测和信息报告
  4.1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林业局分析森林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在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中播出;遇有高火险天气时,市林业局积极与气象局合作,电视台在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2林火监测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镇(街道)、村(居)委、村小组三级林火监测网络,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居)委要坚持24小时值班及领导带班,做到“有警必接、有火必救”。
  4.3火情报告
  4.3.1一旦发现森林火灾,村小组长、护林员马上向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马上向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镇(街道)指挥部30分钟内向县(市、区)防火办报告,县(市、区)防火办接到镇(街道)指挥部或110中心及群众的火情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防火办报告。
  4.3.2市防火办接到省防火办转报的林火卫星热点,马上转报给县(市、区)防火办和清远市森林公安分局,县(市、区)防火办和清远市森林公安分局要立即往下级转报,各有关镇(街道)和森林公安机关接报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县(市、区)要在2小时内将卫星热点的核查情况逐级上报到市防火办。
  4.3.3发生重大等级以上森林火灾时,县(市、区)防火办立即向市防火办报告,市防火办核准情况后,立即向市应急办和省防火办报告。
  5 火灾扑救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层级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按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Ⅰ级响应[属省级响应,超过48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48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
  5.1.2 Ⅱ级响应[属市级响应,24至48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24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森林防火、扑火指挥部领导迅速赶赴火场。根据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其他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增援,下达扑救任务,在第三天凌晨前将森林火灾扑灭。
  5.1.3 Ⅲ级响应[属县(市、区)级响应,5至24小时]
  发生燃烧超过5小时未得到控制或者需要县(市、区)支援的森林火灾,事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县(市、区)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立足本县、火不过夜”的要求,县(市、区)森林防火、扑火指挥部领导要在1个小时内赶到火场靠前指挥。根据事发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所属专业或其他镇(街道)半专业扑火队伍支援,下达扑救任务,在第二天凌晨前将森林火灾扑灭。
  5.1.4 Ⅳ级响应[属镇(街道)村(居)级响应,5小时以内]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事发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立足本镇、当日扑灭”的要求,村(居)委马上组织群众性扑火队伍就近上山扑救,镇(街道)马上调出半专业扑火队伍进行扑救;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在1个小时内赶到火场靠前指挥,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员要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协同组织指挥,将森林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5.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一旦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始终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在不同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分指挥部按照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战区(片、段)的组织指挥。驻清部队和武警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3扑火原则
  5.3.1在扑火过程中,以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在扑火战略上,直接灭火为主、间接灭火为辅,集中优势兵力,首先控制战略灭火地带,抓住有利时机打速决战,努力做到“小火不 过五(小时)、大火不过夜”,将森林火灾消灭在初期灭火期限(翌日凌晨扑灭)内,实现“火不过夜、当日扑灭”。
  对夜间火场,原则上不消极懈怠,应组织专业队伍抓住有利时机打歼灭战;对午间高强度火场,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队员实施先减弱后扑灭;复杂危险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应由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
  5.3.3在扑火战术上,实施分兵合围,要从火烧迹地安全快速进入火场,在迹地安全区穿行到火线,处置火线要从下往上扑打、从上往下控制,先减弱后扑灭地开展扑救。
  5.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不得组织镇村干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伍上火线扑打明火,镇村干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伍在今后的扑火救灾中主要配合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清理火场与看守火场,并负责做好组织协调、通信联络、运输接送和后勤保障工作。
  5.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清理、看守和验收火场的责任制。明火扑灭后,要对扑灭的火线进行全面清理,并沿火线边开设出一条50公分宽的生土带,严防翻火。生土带开好后,要留下人员看守,火场须经过一个白天的日晒,并经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火场验收后,才能将人员全部撤离。
  行政边界上的山火,不能互相推诿,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扑救工作,确保山火不烧入本行政区内,并发扬相互援助精神,做好联防联救工作。
  5.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切忌从上山火的火头上方自上而下进入火场,不要从顺风侧坡火的下方进入火场,切忌从山上往山下扑打上山火,不能在山腰直接拦截或开隔离带拦截上山火,不宜在中午时段实施以火攻火。坚持在迹地上休息,不要在即将发生上山火的山坡上休息,确保人员安全。扑火时要紧贴火线扑救,不要深入到没有燃烧过的山头地段,严防被火包围。如发生被火包围,立即采取对火突围或点火自救的办法脱险,切忌卧倒避险和向未燃烧过的山上逃生。
  5.5应急通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紧急状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5.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地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种植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一旦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伤员转送或  者组派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5.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扑火力量的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发生地镇(街道)、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组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和林区村(居委)、森林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群众性扑火队伍为第一梯队;调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的专业扑火队伍和其他镇(街道)组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为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清远军分区、武警清远市支队调动兵力作为第三梯队。具体扑火力量组成:
  (1)各县(市、区)组建一支50人以上“队员全年在岗、半军事化管理”的专业扑火队伍。
  (2)林区各镇(街道)、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组建一支30人(非镇村干部)以上“平时补贴、有偿扑火”的半专业扑火队伍。
  (3)林区村(居)委、森林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组建一支30人以上“不发补贴、有偿扑火”的群众性扑火队伍。
  5.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事发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事发地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可调动所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和其他邻近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跨区增援原则上以县(市、区)所属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主,其他镇(街道)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防火任务等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5.8.3扑火队伍调动程序。当需要跨镇(街道)调动森林扑火队扑火时,由事发地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县(市、区)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和下达调动命令。当需要跨县(市、区)调动森林扑火队扑火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和下达调动命令。
  驻清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请清远军分区、武警清远市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8.4兵力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域增援扑火的队伍及携行装备的运输,由所调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落实运输车辆,费用由事发地镇(街道)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5.9火案查处
  由各级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10信息发布
  5.10.1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0.2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必须按《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进行,由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核实后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发布。
  5.11应急结束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扑火指挥部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请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审批后,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
  6 后期处置
  6.1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县(市、区)林业局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量、其他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于火灾扑灭后5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调查报告,并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
  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汇报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 综合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承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通信器材,以满足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
  7.3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扑火指挥部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提出需由财政承担的项目支出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运输、后勤供给、扑火物资和扑火队伍补助等资金。
  7.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林火卫星监测和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5培训演练
  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专业和半专业扑火队员、林业干部职工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性扑火队伍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扑火实战训练和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科学扑火与避火安全常识。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市、县(市、区)、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按照预案的内容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责任与奖惩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清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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