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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0 生效日期: 1997-03-1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业部、林业部: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二、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各地方农业、林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承认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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