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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8 生效日期: 1995-03-0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1995]43号

 
  为了切实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保障公路畅通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件,已翻印下发),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公路上设置站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及经省政府特批的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地方政府也不得要求检查站执行本职以外的检查任务。 
  二、各类检查站、稽查站的设置,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收费路桥仍由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审批或省政府特批,收费站点的设置由省交通厅依据“两厅一局”或省政府的批准文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三、各类检查站的许可证和工作人员所持检查证,由省公安厅依据省政府的批准文件核发;收费站工作人员所持收费证由省交通厅依据“两厅一局”或省政府的批准文件核发;征费稽查站工作人员所持证件由省交通厅依据省政府的批准文件核发。 
  四、机动车冲洗场不得在公路或城市入口设置拦车站卡强制车辆冲洗,成、渝两市可在城市内检查车容卫生状况,但不能影响交通,对车容不洁的车辆要令其洗净,拒不清洗的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但不得以此为由对过境车辆实施检查。 
  五、在国发[1994]41号文件下发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站卡,由批准机关牵头,进行清理整顿,无必要设置的站卡予以撤销,必须设置的要尽量合并成联合检(稽)查站。站卡的设置要规范,在县道以上公路设置检查站必须有停车场供处理违章车辆使用,不得在公路主道上处理违章车辆。清理整顿后按上述第二条规定重新报批。未经省批准的站卡一律撤销,拒不撤销者,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撤销,并由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组织实施,省监察厅、财政厅、计委、物价局监督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国发[1994]41号文件和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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