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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03 生效日期: 1995-11-03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函(1995)5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将西盟佤族自治县县城由西盟镇迁移至勐梭乡的请示》(云政发(1995)257号)及有关补充说明收悉。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由西盟镇迁至勐梭乡。为避免因搬迁时间过长造成不应有的损失,请你们抓紧做好搬迁的各项准备工作,尽量缩短搬迁时间。搬迁时,要掌握好轻重缓急,最危险的地段先搬,学校和医院可适当优先安排。
  二、考虑到西盟佤族自治县属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搬迁经费全部由地方自筹确有困难,同意中央财政给予补助1000万元,由财政部分年度下拨,其中:1995年400万元,1996年300万元,1997年300万元。另外,对搬迁新址的城市供水和排水建设,建设部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数额将在年度计划中商国家计委和你省建设厅确定。其余所需经费,可按省政府的决定,采用省财政投资和地、县自筹的办法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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