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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4 生效日期: 1998-04-24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1998]6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案》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青岛市处置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案 
 
  为迅速处置在我市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及时抢救伤员, 尽快疏通道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预案。 
  一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 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成立由市长任总指挥, 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及有关部门领导任副总指挥的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总指挥部, 负责统一部署和监督、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涉及与部队有关的交通事故, 可邀请有关驻青部队的首长任副总指挥。 
  市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 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其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总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命令; 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工作中的问题及通讯联络工作。 
  为加强对事故现场处置工作的领导, 由一名副市长赶赴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由副市长任组长, 事故发生地的政府领导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及公安、卫生、劳动、民政、市政、交通、保险等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现场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下设九个专业组: 
  (一)情况信息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 组织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有关部门参加, 由政府领导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情况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随时与市总指挥部保持联系, 及时反馈信息, 确保上报下达, 信息畅通。 
  (二)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 组织市医疗、医药等部门参加, 由市卫生局局长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现场, 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 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 指定医院, 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工作。 
  (三)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 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交警、消防及当地公安分、市局和派出所搞好现场警戒, 维护现场秩序, 疏导现场周围的交通, 勘查现场, 调查取证, 扑灭火灾, 排除险情, 并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事故现场, 恢复道路交通和积极参加救护, 事故调查及评估、理赔等项工作。现场勘查可商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参加。 
  (四)抢险组:由市交通局负责,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公用事业、市政、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参加, 市交通局局长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对因事故或引发火灾、爆炸遭受破坏的道路路面、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设施进行抢修, 并负责设置夜间照明设备。 
  (五)安置组:由市民政局负责,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粮食、商业、供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市民政局局长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因交通事故受损失的群众, 接待安置前来参加事故处理的遇难者家属, 并临时解决吃、穿、住问题, 协助做好受伤人员的转移、救护工作, 对死亡的人、畜尸体做好处理事宜。 
  (六)涉外、涉台组:由市外办负责, 台办、侨办等涉外、涉台单位参加, 外办主任任组长, 其他单位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主要任务是配合卫生部门对受伤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进行救护、转移、治疗工作, 负责协助做好生活安置和致死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负责对涉外、涉台问题交涉; 负责翻译工作。 
  (七)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八)财务组:由市财政局负责,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参加, 财政局局长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筹备和解决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统一安排有关办公经费。 
  (九)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 由保险公司和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事故发生地政府领导任组长, 其他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 处置原则和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接到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在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的同时, 要立即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告, 由市局指挥中心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 
  (二)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接到市委、市政府的命令后, 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处置工作。 
  (三)首先到达事故现场的部门, 要在尽量保护现场的情况下, 全力抢救伤者和财物, 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违法犯罪分子趁火打劫。 
  (四)对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由市公安局、检察院、保险公司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单位共同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查明事故原因及发生经过, 认定事故责任, 核清损失数额, 并依法进行处理。 
  (五)事故的赔偿由相关的保险公司及事故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处理工作结束后, 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写出总结, 报告市总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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