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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6 生效日期: 2009-10-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文化厅
发布文号: 浙文市[2009]75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促进游艺娱乐市场健康有序。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通知》提出的“科学规划、有序准入、规范经营、有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杜绝“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的现象,以群众满意、市场规范、产业发展为衡量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完善监管措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为游艺娱乐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需求。
  二、改善宏观调控,制订总量和布局规划。
  我省游艺娱乐场所实行总量控制,采取“分年下达,分步实施,分期推进,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审批与监管并举,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游艺娱乐市场体系。因地制宜,差别设定游艺娱乐场所营业面积的最低标准,提升、优化市场结构,鼓励和引导游艺娱乐场所作为配套项目的发展;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引导游艺娱乐产业向规模化、品牌化、综合型、特色型发展。我省游艺娱乐场所的总量和布局规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公布下达,并报文化部备案。对游艺娱乐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据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或停止其总量布局规划的实施。
  三、严格依法行政,开展游艺娱乐场所审批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的有关要求以及我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开展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许可工作。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告游艺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受理程序、受理材料、准入机型机种目录,对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备的申报场所在正式许可前要进行公示,有要求的要举行听证。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游艺娱乐场所的,省文化行政部门委托所在地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并初审拟设场所的有关申请材料,对拟设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公示和听证,提出初审意见,与核准的机型机种清单等材料一并上报省文化行政部门;申请人依法取得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省文化行政部门,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原依法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场地、经营规模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设立和准入条件执行。申请人依法取得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并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依法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正式开业一周内,县级文化审批部门和执法机构应联合对场所实地检查,核查场地面积、机型机种数量等信息的现场情况是否与批准的相符,并要求游艺娱乐场所提供经审查批准的机型机种清单及摆设平面图各一式三份,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核查人员签字确认,文化审批部门、执法机构和经营场所各留存一份。文化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机型机种清单及摆设平面图一周内将清单和平面图上传至“浙江省文化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场所管理”及该场所的“附件管理”内。原依法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文化审批部门应当联合执法机构在11月30日前完成机型机种复核工作,并按上述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的有关要求做好机型机种清单及摆设平面图的确认工作;游艺娱乐场所增、减或变更机型机种应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按上述要求做好机型机种清单及摆设平面图的确认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作,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公安、工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时,应及时书面函告文化执法机构,并可现场拨打12318电话;文化、工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赌博机问题时,应及时书面函告公安部门,并可现场拨打110电话。 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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