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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用机动车和畜力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4 生效日期: 1994-08-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我市农用机动车和畜力车的管理,创建安全卫生的交通环境,迎接94中国长春电影节,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农用机动车和畜力车一律不得进入下列道路以内的区域; 
  南岭大路→盘石路→工农广场→斯大林大街→卫星路→前进大街→南湖大路→西开运街→奔驰路→创业大街→和平大路→西安大路→青年路→农安南街→柳影路→凯旋路→台北大街→铁北四路→东荣大路。 
  二、任何农用机动车和畜力车不得在迎宾路通行。 
  三、运送蔬菜的农用机动车和畜力车可以在每日晚七时后进城,次日早七时前出城。 
  四、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农用机动车和畜力车运输物资。 
  五、本通告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对违反通告规定者,公安机关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扣留车辆、罚款、没收所运物资等处罚。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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