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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9 生效日期: 2009-11-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闽建办[2009]13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福州市执法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省直部门任务分解方案,省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省直部门任务分解方案,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握历史机遇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全面把握重大意义和总体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先行先试,按照"四求作为"要求,努力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建功立业。
  (二)明确目标任务。紧紧围绕省委《实施意见》提出的2012年和2020年的发展目标,为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之区、改革开放之区、文明祥和之区、生态优美之区而努力奋斗。
  到2012年,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基本解决;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的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福、厦、泉三大中心城市集聚和带动辐射作用更加突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适度超前,农村环境卫生、垃圾治理的成效明显,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建设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支柱产业、富民产业的地位作用更加突出;两岸行业交流合作的前沿平台初步形成。
  到2020年,全省城乡"住有所居"的目标基本实现;海峡西岸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基本形成,与现代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公用基础设施保障和服务能力全面形成;建筑节能和城乡生态环境建设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建设产业升级发展,闽台两岸交流合作更加密切,有利于行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率先建立。
  实现以上目标任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突出重点,先行先试,持续运作,实施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创新带动、服务带动;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以城带乡,加快城镇化进程,推进规划管理和服务以及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一体化;坚持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以实施海西城市群发展规划为抓手,做大做强中心城市,增强城市特色,提升城市品位,形成海西城市群增长极;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抓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和环境整治,发展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保障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二、统筹区域和城乡规划建设,促进互动融合
  (一)加快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实施《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加快海西城市群建设。优化海西区域空间布局,构建"两点、一线、四轴"的城市群空间格局,实现海峡西岸城市群空间整合和协调发展,增强服务全国发展大局的能力。依托现有厦泉漳城市联盟的协作机制,按照"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设施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规划、交通、市政、环保、旅游、海洋和人居环境建设等方面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为加快推动海西20城市的战略合作奠定基础。积极推动两岸城市间交流与合作,逐步形成海峡两岸一体化发展的国际性"海峡城市群"。加强对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的环境保护,最大程度保护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加快制定《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加快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区域中心城为骨干、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
  (二)发展壮大中心城市。按照做强产业、做大规模、做优功能、做美环境的要求,做大做强中心城市。福州、厦门、泉州三大中心城市要调整优化城市结构,重点协调好中心城市与周边卫星城镇及各类开发区发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适当疏解中心城市功能,降低城市中心区人口密度,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强化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集聚辐射能力,成为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的支撑。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要依托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加强与周边省份和内陆地区的经济社会联系,增强辐射功能,成为海峡西岸城市群建设的重要经济增长极。漳州、莆田、宁德同时要依托大型港湾,壮大临海产业集群,推动以港兴城,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发展新型港口工业城市。
  (三)培育发展中小城市。按照挖掘潜力、完善功能、增强集聚、扩大规模的要求,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建设一批"新型卫星"城镇,与中心城市建立城市联盟,推进交通、环保、城建、社会事业项目一体化建设,主动承接中心城市转移,形成具有一定辐射力和竞争力的城市。沿海港口及中心城市周边县市,要积极参与中心城市产业分工,创造条件承接中心城市产业转移,加快临港工业、转口贸易加工业和临海旅游业发展。高速公路及铁路沿线县市,要依托对外交通优势,着力培育发展具有比较优势产业。部分具有大型投资项目落地的县市,应积极利用项目落地优势,着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山区欠发达县(市),要实施"大城关"战略,引导生产要素集聚,发展特色产业;生态资源丰富的县市,要积极发展绿色产业和特色资源加工业。有条件的县市要加快调整行政区划,引导产业和人口集聚,扩大县城和重点镇规模,增强城、镇对农村经济的辐射带动力。加快福清、长乐、永安、沙县、漳浦、邵武、武夷山、建阳、长汀、福安、福鼎等县市发展,率先成为地方性中心城市。
  (四)加快发展小城镇。按照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规模适度、提升质量、增强特色的要求,重点发展县政府所在地镇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积极配合,稳妥地开展部分乡镇撤并工作,促进小城镇发展上规模。每个县政府所在地镇和1-2个中心镇作为重点,在规划用地指标、棚屋区(危旧房)改造、资金补助等方面采取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小城镇规划,强化实施监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中心镇发展房地产业。按照"一步规划到位,分期分批实施"的要求,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或小区集中。通过规划整合各类工程项目和资金,以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的实施。择优发展小城镇,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建制镇发展成为中心镇,分类指导,推动小城镇建设规模化、特色化,成为连接城市和农村的重要节点。省里从2009年起按"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支持50个乡镇和110个中心村开展规划编制,各县(市、区)、乡(镇)按省政府规定把规划设计费纳入财政统筹安排,设区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探索赋予经济发展快,吸纳人口能力强的小城镇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探索研究推进农村房屋发证抵押,盘活资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强城乡一体化研究,指导城镇化发展比较快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试点。创新城乡规划实施机制,探索打破城市与周边农村地区、城市与城市之间的界限,在更大区域对城乡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协调推进城乡各项建设,缩短城乡之间的空间距离和设施落差,促进农村与城市的协调发展。重点推进环厦门湾、闽江口和泉州湾三大区域建设,打造具有强大辐射、带动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的中心高地。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共同发展机制,强化城乡自来水、管道燃气、公交等市政公共设施衔接,促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力度,特别要增加对农村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方面的建设投入,近期要将沿海城市包括县城20公里、山区城市包括县城10公里范围内的村镇垃圾,统一纳入城市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实现以城带乡、城乡联网、城乡共享。推动城乡社会事业共同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快城市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发展保障
  (一)提升城市公共设施保障能力。完善福州、厦门、泉州三大中心城市与发展现代服务和先进制造业相适应的现代化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区域中心城市产业、人口承载和辐射带动能力。围绕发展海港、空港、铁路集疏能力,为城市生产生活基础服务设施提供保障。稳步推进市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形成多元投资、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发展格局,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水平。加强城市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政公用系统应急管理机制。
  (二)完善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继续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确保"十一五"末每个县(市)至少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和一座垃圾处理场,制定"十二五"污水垃圾处理规划,完善相关政策,向乡镇延伸。重点加强对已投产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运行监管,提高收集率、处理率,确保三年内负荷率达75%以上。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城市重点加快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完善扶持政策,全面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逐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标准和征缴率,到"十二五"末垃圾焚烧量达到垃圾处理总量的70%左右。
  (三)完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完善城区道路路网结构,提高路网密度,打通断头路,加快建设绕城高速公路、过境公路和进出城及连接机场、港口、火车站、高速公路的快速干道。加强沿海中心城市城际铁路、沿海大通道、环城高速路等快捷交通主骨架工程的规划建设。推进福州、厦门、泉州等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把城市公共停车场等设施配套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建立以国有公交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强城市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公交场站、公交专用道和城市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建设,开展快速公交系统(BRT)示范工程建设,建立起以公共交通为主,包括快速轨道交通等各种先进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城市交通体系。到"十二五"末,城市万人拥有的公交车辆达13标台,公交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30%,公交覆盖率达80%。
  (四)保障城市供水、供气安全。加快自来水制水工艺和管网改造,提高全省城市自来水检测能力,2012年全面执行国家自来水新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延伸到农村。加快推进供水"一户一表"改造,确保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加快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发展管道供气,抓紧城市LNG一期工程扫尾工作,启动城市LNG二期工作。
  四、完善住房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一)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以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为重点的保障房供应体系,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充分利用中央新增投资,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廉租住房的建设进度。实行廉租住房可租可售,廉租住房租赁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廉租住房总量的50%以上,逐步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机衔接。扎实推进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建设,采取措施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加大归集与使用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选择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建设。
  (二)加强农村建房指导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指导和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建房从单纯追求面积向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转变,注重质量安全和乡土特色,满足抗震、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要求,注重保护古建筑、古村落等历史文化遗迹,保持生物多样性及人与自然、生物之间密不可分的共生共存关系。加强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指导和监管,培育村镇整治优秀示范点,省里每年新增一批省级村镇住宅小区试点,通过试点和示范作用,引导和推进村镇建设,树立一批环境优美、文化内涵和区域特点明显的示范村镇。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服务,继续免费向农民提供安全经济适用、地方特色鲜明、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
  (三)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和乡镇等四个部位为重点,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加强执法巡逻,重点清理改变房屋结构、改变使用功能的不安全建筑,坚决制止城市规划区内违章 建设行为,及时清理拆除违章 建筑,杜绝产生新的不安全房屋。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城乡房屋加固改造,选择3-4个县(市)作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重点对农村土坯房、石结构房屋等抗震性能差的危险房屋进行改造,在总结经验、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先易后难,在全省范围展开,逐步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
  (四)切实维护城镇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拆迁计划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拆迁许可前听证、拆迁纠纷裁决前听证、强制拆迁前听证制度,规范拆迁行为,预防侵害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群众信访接待和排查处理,组织干部带案下访,上下联动,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五、加强建筑"四节"和环境整治力度,促进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全面推进建筑"四节"。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推进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全面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加强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全省新建工程严格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在各设区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和能源审计工作,逐步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楼节能改造试点。组织申报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争取中央资金扶持。进一步推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实施工作。开展节能减排技术研究攻关,大力推广节能、节水、节电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动城乡路灯节能改造。开展海峡两岸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交流,继续以"绿博会"为平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对接转化,推进建筑"四节"工作。
  (二)加强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加强市容市貌管理,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旧城区、"城中村"的环境综合整治。重视城市重要地段景观设计和城市雕塑建设,美化城市形象。加大力度整治城镇内河污染,推进城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结合城镇防洪排涝和园林绿化景观建设,改善内河水质,使之成为城镇景观带。推广生态住宅小区和智能化小区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注重城市管理的先进性,逐步运用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管理技术,提高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三)深入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家园清洁行动与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专项治理、与市政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与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综合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到2011年全省完成第一轮80%以上的村镇生活垃圾治理任务,"两沿三区"(沿江沿路和旅游风景区、水源保护区、城市周边区域)特别是"六江两溪"沿岸1公里范围的乡镇和建制村要100%完成治理任务。采取连片连线治理的方法整体推进,提高区域垃圾治理成效。2011-2015年重点巩固、提高治理成果,逐步完成余下的20%乡镇和村庄的治理任务。
  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完善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投入、社会捐助、农民自愿出资等多渠道筹措经费制度;落实日常管理制度,配足卫生保洁员,促进垃圾清扫、收集和处理规范化、常态化;健全巡查督察机制,防止垃圾回潮。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试点,结合改厕、改厨、改圈,大力推广三格化粪池、净化沼气池加氧化塘或人工湿地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有效统筹城乡各类公共环境卫生资源,逐步推进村镇垃圾处理全覆盖和经济发达地区村镇污水集中处理。
  六、加强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促进特色旅游
  (一)加强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实施《福建省风景名胜区体系规划》,加快编制和修编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努力把海峡西岸打造成为我国重要的自然和文化旅游中心。加大对风景名胜区基础、服务、安全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改善风景名胜区游览环境。推进泰宁参与"中国丹霞"联合申报世界自然遗产,佛子山、宝山、白云山等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认真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确保风景名胜资源永续利用,严禁新的出让风景名胜区门票专营权,对已出让的,督促景区所在地市、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整改到位。积极探索风景名胜区项目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风景名胜区交通、服务等项目的建设经营。全面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
  (二)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继续跟踪指导"三坊七巷"等历史文化街区修复工作和其他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开展省级以上历史文化街区评审工作,把现存有条件的历史文化街区纳入保护范围。制定出台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修缮的跟踪和指导。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有计划地开展抢救性保护和整治工作。推动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继续指导各县市完成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的普查分级和备案工作。
  (三)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抓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加强城市中心绿地和重要地段、江河湖海沿岸的绿化建设,努力营造城市园林绿化特色。加快城市植物园、湿地公园、体育公园、儿童公园、郊野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加强城市生态敏感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大力推广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县城)、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活动,力争到2010年全省有16-18个城市(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6-8个城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七、努力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发展水平
  (一)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继续落实鼓励支持居民住房消费的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主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合理制定土地出让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强化市场监测,健全市场预警体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持续健康发展氛围。引导房地产企业优化供应结构,开发一批海峡两岸商贸旅游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房地产投资项目。加强物业管理指导监督,完善业主大会制度,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设平安和谐住宅小区,让群众买房安心,住得舒心。
  (二)促进建筑业提升发展。加快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建筑之乡和建筑业企业品牌,指导重点骨干企业根据投资重点领域调增资质,拓展业务范围,做大做强。发挥我省特色专业企业的优势,扶持发展经营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规范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形成相对稳定的建筑劳务队伍。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机制;加快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加注册建造师总量;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资金实力,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推行网上远程评标,提高招投标效率,降低招投标成本。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与评先评优、日常差异化监管相结合,促进企业诚信经营。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研究建立创优激励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各方主体行为、加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防控,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勇于先行先试,促进两岸交流合作
  (一)加强台商投资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服务。通过规划引导各类工业园区建设,扶持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可成为经济新增长点的产业和项目,形成具有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或产业群。服务重点项目,做好重点项目建设规划选址、房屋拆迁政策协调等工作。做好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立泉州、漳州等台商投资区规划服务工作,积极支持建设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为闽台产业对接创造有利条件。探索研究不同类型开发区建设和规划管理模式,保障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
  (二)鼓励台湾居民到福建省投资置业。放宽台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条件,简化准入审批程序,并在土地竞标、注册资本金、项目贷款、项目和股权转让等方面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对台湾地区居民到我省购房的限制。全面对台开放我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鼓励台资企业投资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在项目招标中,台资企业在大陆以外的业绩等同于国内业绩,放宽准入条件。
  (三)积极开展对台交流合作。加强海峡两岸城市交流,建立两岸住房建设、物业管理、房屋中介经纪、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建筑文化交流合作平台,推动民间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开展闽台建设类人才培养交流合作和科学技术合作,拓展与台湾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等互访交流渠道,允许台湾居民在福建报考规划师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注册执业,开展职业培训、人才引进、资格认证等试点工作。鼓励台商在闽投资设立或以收购、兼并等形式投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和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闽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与本省企业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形式申请建立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引进台湾先进的管理和建筑技术,探索台湾地区已有标准的施工技术、工艺在福建先行先用。
  九、加强队伍建设,为海西区建设提供保障。
  (一)勇于创新,重在实效。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工作,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解放思想,主动融入,敢想敢干,先行先试,不断拓展作为空间。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扬民主、营造宽松环境,鼓励干部群众献计献策,使机关始终保持生机与活力。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着力创新制度,建立健全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确保行业安全稳定等事关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创新工作,注重运作,讲求方法,突出重点,推动面上工作。积极探索解决行业热点难点问题的新方法新方式,力争在解决关键问题上有所突破。
  (二)转变作风,强化服务。适应新时期形势要求,服务基层,服务企业,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加快发展的软环境。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以机关带基层,以政风带行风。推行审批服务和电子政务、网上审批,减少环节。对项目建设靠前服务,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熟悉行业,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建立网上领导信箱,重视信访接待,畅通群众反映情况渠道,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形成合力。要加强与建设系统外各部门的联动,相互支持,在诸如统筹城乡,改善民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涉及多部门的工作上,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共同作为。要加强层级管理,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形成系统合力。
  (四)坚守安全和廉洁两条 底线。持续增强"保稳定"的政治敏感性和责任感,坚守工程质量安全和队伍廉洁两条 底线。要加强领导班子和机关队伍建设,强化责任服务意识、淡化权力情结。做到忠诚履职,尽心尽责,敢干负责,敢干问责。进一步完善集中审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强中央增投资金和地方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腐败和浪费。加强人文关怀,关心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成长,调动和发挥干部积极性。加强廉政教育,防范于未然,提高干部抵御腐蚀的能力,保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保证干部队伍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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