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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连城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6 生效日期: 2009-11-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连政综[2009]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的有关精神及《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0年度新农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福建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9]155号)及《连城县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标责任书》的要求,2010年农民参合率以乡(镇)为单位要达到95%以上;根据《连城县新农村工作方案》(连新农村(2007)1号)要求,全县19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参合率要达到100%。参合统计基数以县统计局提供的各乡(镇)农业人口数为基准,参合率以截止时间前缴存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合基金收入户金额为基准。
  二、具体内容
  (一)收费标准
  参合收费标准:2010年度新农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每年每人缴交30元,各级财政贴补由每年每人80元增加到120元。五保户、五老人员、优抚对象、一二级残疾、独女户、二女户、计生奖励扶助人员等七类人员个人参合费30元由县财政补助,个人不需缴交参合费。
  (二)收费时限
  2010年度新农合农民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予办理。2009年12月31日23:59:59时以前出生的新生儿需缴交2010年的参合费用,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3:59:59前出生的新生儿,如父母已参合的,随父母参合,不需缴交参合费。
  (三)收费方式
  1.筹资收据的管理:各乡(镇)统一到县财政局领取筹资收据,并在筹资收据上加盖各乡(镇)财政所财务专用章 ,严格执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有关规定,实行票据专管员领用制度。各乡(镇)要指定一名财务人员为票据专管员,由其携带搏思开票智能加密卡到县财政局统一办理《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的领用和核销手续,并负责做好票据的保管、发放、回收等事项。各乡(镇)领用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必须于2010年2月份前予以核销,申报核销前各乡(镇)应认真进行清理核查,每本《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收款收据》的封面内容应填写完整,并填好《核销清单》和《资金解缴表》各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和有关人员印章 ,连同资金缴库凭证,向县财政局票据管理机构申报核销票据事宜。票据遗失的,应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并按有关规定登报声明作废。
  2.农民个人参合费的收取
  各乡(镇)要组织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入户收费工作,及时将筹资收据、农业人口名单及优惠对象名单分发到各行政村,要求其签字确认。以户为单位收费和开具筹资收据,将筹资收据第二联“收据联”交给缴款人,筹资收据须有收费人签名。各乡(镇)要向收费人员提供农业户口人员名单,收费以实际人口为准,名单仅供参考。
  新增参合人员应在发票上注明户主、成员与户主关系、性别、身份证号码、人员性质,无身份证号码的注上出生日期。
  由村财统一缴费的要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人员名单,并按要求以户为单位开具筹资收据。
  优惠对象以县民政、残联、老区与扶贫、计生等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基准,不另作调整,对该部分人员不收取费用,同时收费人员应将2008年度名单中死亡人员标记注明;
  凡企业资助对象、低保户的个人缴费一律采取向个人先收取的方式进行。
  3.基金缴存。收费人员要将每天收取的农民参合费缴交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要把各村上缴的农民参合费当天存入新农合基金收入户(新农合基金收入户开户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名: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帐号:9090810010010000008539)。
  4.信息录入工作。各乡(镇)在确保每户发票金额、参合人员100%对应、准确前提下,组织各村及时、准确地把筹资收据第三联“记帐联”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整理好交至卫生院进行信息录入,由各乡(镇)组织人员做好录入工作;各卫生院录入人员要与各村收费人员保持沟通联系,催促其及时将筹资收据交至卫生院录入,录入工作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因录入工作不及时,造成参合农民2010年1月1日无法得到补偿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鉴于今后全省、全市“一卡通”和普通门诊均需报销,要求所提交的数据必须及时、准确,不能漏报、错报。
  5.中小学生必须随父母参加新农合,在校大学生不再参加新农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不得参加新农合,由各乡(镇)和负责收费的人员严格把关,如发现有重复参保的由各乡(镇)给予退保退钱。
  (四)补偿标准调整
  1.起付线的调整:县内乡镇卫生院100元、县内县级医院400元、县外公立医疗机构(含龙岩市博爱医院)800元,补偿比例不变。
  2.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补偿比例调整为65%。
  3.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充补偿:
  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办法》的要求,重大疾病补充补偿从新农合基金中按照人均3元的标准从新农合基金支付划拨至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基金专户,作为参合住院患者参合年度内实际补偿累计达到封顶线4万元、未纳入补偿范围的可补偿费用,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4.特殊门诊病种和住院补偿的封顶线分别计算,即参合农民在新农合基金中住院最高能补偿4万元,门诊补偿封顶线另外计算;住院费用超过封顶线、未纳入补偿的可补偿医疗费在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予以补偿,最高封顶线10万元,即新农合住院补偿最高可达14万元。
  5.我县将根据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普通门诊在乡级卫生院的就诊补偿工作。
  6.我县参合农民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在龙岩市第一医院、龙岩市第二医院、龙岩市中医院住院办理出院手续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卡)能够直接领取新农合补偿款。
  (五)特殊门诊管理
  1.特殊门诊病种病种调整:2010年新增加血友病、支气管哮喘、结核病的辅助治疗、苯丙酮尿症(食疗)、儿童听力障碍(干预)等5种病种列入特殊门诊管理,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50%。2010年起我县特殊门诊病种由原来的10种增加到15种。
  2.糖尿病、高血压(II期)特殊门诊病种的审批权限须经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西医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确诊;结核病的辅助治疗以县卫生防疫站结防科建卡名单为准;其他12种病种必须经县医院主治及以上医师严格按照诊断程序确诊,并执行(连合管(2008)0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3.对特殊门诊病种进行及时补偿,每次就诊患者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即可,其余费用由管理医院按月与县合管中心进行结算。
  4.特殊门诊患者的管理
  (1)特殊病种门诊由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和管理,患者到县、乡管理医院填写申请表,并领取《特殊门诊管理手册》等材料。县医院确实无条件治疗的特殊病种,需转县外上级公立医院治疗的,须书面申请经过县合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回本县的原管理医院办理补偿。
  (2)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开药、虚开发票,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且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办理特殊门诊补偿时,必须携带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特殊门诊管理手册、发票原件。
  (六)基金管理
  1.根据卫生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文件要求,2010年新农合的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补助由80元/人?年增加到120元/人?年,农民个人缴交标准30元/人?年。
  2.乡、村两级加强对新农合的基金收缴、使用情况的公示,及时将参合农民的补偿情况在乡、村两级公示栏进行公示。
  3.规范损伤性疾病的补偿
  参合农民外伤住院费用纳入补偿必须要同时具备的条件:住院发票原件;临床医生实行首诊负责制;患者住院信息在其户口所在行政村和卫生院公示3—5天后,确认没有第三方责任人,没有群众举报;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由补偿机构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字同意,方可补偿。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及时向县合管中心提供参合农民交通肇事的名单的简明情况,并随时配合县合管中心人员查询参合农民交通事故备案材料。
  4.县妇幼院确无条件治疗的孕产妇转县外上级医院治疗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后参照县级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5.每年由县财政局牵头,组织县监察局、审计局、卫生局等单位联合开展两次新农合基金收缴、使用管理专项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及效能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6.新农合补偿方案将根据基金使用情况,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适时调整补偿方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效果
  1.通过张贴公告、广播、电视、宣传栏、横幅、标语、入村入户、发动中小学生宣传、发放宣传单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以户为单位宣传到位率要达到100%。
  2.各乡(镇)必须于收费前召集乡(镇)包村干部、财政所干部,各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等有关干部进行全面动员和培训,通过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缴费工作程序、农民获得补偿的突出实例等内容,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宣传效果。
  3.县广电局、县委报道组要于2009年11月份起至收费结束,制作及连续播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相关的电视宣传标语和专题。
  4.县合管中心通过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订制手机、小灵通短信等形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等政策和信息,同时要做好向农户和乡(镇)的业务咨询工作。(公开咨询电话:0597-8922708,传真:0597-8922713。)
  (二)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县民政、残联、老区扶贫、计生等部门要准确提供以村为单位农业户口的优惠对象名单(五保户、五老人员、优抚对象、一二级残疾、独女户、二女户及计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做到名单与实际人员核对准确,并于2009年11月10日前将盖有本单位印章 的纸质名单及电子表格提供给各乡(镇)、县财政局及县合管中心(县卫生局三楼)。
  (三)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1.各乡(镇)对本乡(镇)新农合收费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对本乡(镇)收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与宣传,对工作进度与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包村工作队及村两委干部负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展入户收费及开具筹资收据,每日及时将收到的款项缴交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筹资收据的领用、分发、核销;负责对各村缴交的金额、参合人员、筹资收据进行核对,确保人、钱100%对应准确,并将收到的款项当天存入新农合基金帐户;负责将筹资收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整理好,并交至卫生院进行信息录入;卫生院负责将参合信息准确录入新农合电脑系统。
  2.各乡(镇)要与包村干部、各行政村、村民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把目标责任与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片、村、组,确保收费工作的进度与质量。
  3.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县效能办每周对各乡(镇)存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的金额及参合人数进行通报,对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收费工作处于末位、人数与款项对应不上的,或截止时间到期后参合率仍未达到95%的乡(镇)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县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各乡(镇)财政负担(以责任书的任务数为基准计算)。由于工作推诿、失职,导致差错、延误工作、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确保参合人数和款项对应准确,严禁以乡、村财政垫补参合款方式达到参合率。出现该类违规操作的乡(镇)将严格按照《连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完善各项制度。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自费药品目录,确保基金安全。 连城县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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