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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甲流防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5 生效日期: 2009-11-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近期随着天气转凉,甲型H1N1流感疫情蔓延出现了加剧势头,且与季节性流感交织流行,甲流防控面临很大挑战。根据国务院《关于甲流防控工作的部署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作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我厅甲流防控工作做好,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一定要按照《省级预防与控制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和省办公厅《关于做好近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将甲流防控工作落到实处。甲流防控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二、积极开展防控知识宣传。要认真进行甲流防控再教育,广泛宣传防控知识,做到本单位内人人皆知、家喻户晓。要求职工尽量避免到人员聚集场所活动,注意日常个人卫生,保持寝室等场所的日常通风,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因发热需到医院诊治的职工必须佩戴口罩,对已确诊或隔离的职工要加强心理引导,使其尽快消除恐惧心理。
  三、严格疾病登记报告制度。如果发现体温超过37.5℃的发热人员及有流感症状人员,要及时送往厅卫生所及有关医院就诊。
  四、出现疫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置。按照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监测方案(第二版)》要求,如果出现急性发热的呼吸道感染人员和发现别人有类似症状的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厅卫生所。对发热病人,要在第一时间做好隔离和送医治疗工作,防止治疗延误和疫情蔓延。
  五、切实做好发热职工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被诊治为上呼吸道感染发热的师生员工均需隔离医学观察7天,其中职工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结束,无症状的职工可以正常参加工作。
  六、加强大门的门卫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入厅办公楼。对外来办事人员做到人人检测体温,杜绝发热人员入厅办公楼。
  七、积极有序做好预防性服药和疫苗接种工作。积极组织职工开展预防性服用“板兰根冲剂或银翘解毒颗粒”工作,疫苗接种要按照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 20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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