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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违章占道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03 生效日期: 1994-01-03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和行车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市区内占道(包括行车道、人行步道)从事机动车辆维修、装饰、棚垫加工、轮胎修补及车辆电气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占道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手续、维修行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手续和证照,合法从事经营。凡无上述手续、证照的,视为非法经营,一律予以取缔。 
  二、持有合法手续和证照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和营业场地;不得污染环境、堵塞交通、损坏市政设施。 
  三、从事机动车辆配件经销的门市,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其门前、路边从事机动车辆维修。 
  四、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机动车辆维修的,必须到有资格经营维修的厂点进行维修,不得违章占道、堵塞交通。 
  五、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违章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连市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六、为了加强对机动车辆维修经营活动的管理,市政府决定由交通局牵头,工商局、城建局、环保局、公安局参加组成联合稽查队,对在市区内违章占道从事机动车维修的摊点进行清理。参加联合稽查队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共同作好对机动车辆维修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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