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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1-03 生效日期: 2009-11-03
发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甘卫疾控发[2009]271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现将《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甘肃省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规范(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提高告知工作的质量,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影响,便于及时为艾滋病检测阳性者提供预防、医疗、社会支持和关怀等转介服务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传播,现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定义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是责任告知人将艾滋病检测确证阳性结果及其意义告诉本人和相关人,并提供医学指导与咨询的过程。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单位是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检测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人是指为艾滋病检测结果阳性本人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并收到艾滋病病毒确认检测阳性报告单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的相关医务人员。
  二、组织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责任告知人的培训、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负责本机构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外,负责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负责本机构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外,负责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的技术指导和检查、评估。
  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血液系统及其它责任报告单位负责本机构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
  公安司法监管场所等相关机构协助责任告知单位和责任告知人开展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
  三、告知对象和时限
  (一)告知对象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
  2.未成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监护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二)告知时限
  1.告知本人或者监护人时限:责任告知单位接到艾滋病检测阳性确证报告单后一周内(以网络直报为准)完成告知工作。对于公安、司法系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阳性告知,根据不同监管场所的情况,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监管场所协商决定告知时间和方式。
  2.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时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本人必须在责任告知单位告知后一个月内,告知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
  四、告知流程
  (一)核对确证阳性结果;
  (二)核对阳性告知对象身份;
  (三)告知艾滋病检测确证阳性结果及其意义;
  (四)宣讲艾滋病防治知识;
  (五)明确感染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提供可获得的支持和服务信息;
  (七)提供相关咨询;
  (八)签署告知书。
  由于告知对象失访等因素导致告知无法完成,责任告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说明原因,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上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信息系统。
  五、告知方式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应该在相对独立、安静无干扰的场所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有2个责任告知人在场,不得采用电话、捎信、转告等方式告知。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年满18周岁后,原监护人应将感染状况告诉本人,并负责促成其本人到责任告知单位接受相关医学咨询。因原监护人未将感染状况告诉本人而造成的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原监护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阳性结果告知时责任告知人应出示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同时在告知完成后告知人和告知对象填写《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签名。《告知书》一式两份,告知对象和告知单位各持一份。如果未完成告知,应在《告知书》上注明未完成告知的原因。告知对象为监护人时,应在《告知书》上注明其与感染者的关系。
  六、告知内容
  (一)告知确证阳性结果
  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必须是经艾滋病确证实验室检测确证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避免将初筛阳性结果当作阳性结果告知。
  (二)介绍艾滋病防治知识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定义;
  2.艾滋病病人的定义;
  3.艾滋病病程;
  4.艾滋病的传播途径;
  5.必要的预防措施。
  (三)明确艾滋病感染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感染者、病人的权利;
  2.感染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提供可获得的支持和服务信息
  1.艾滋病关怀救助政策:介绍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和当地有关关怀政策。
  2.社会支持服务机构:介绍有关的社会支持服务机构,如热线电话、咨询机构、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社区志愿者组成的关爱组织、自救互助小组等,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以便感染者及家人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帮助和支持。
  3.医疗服务信息: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提供当地定点艾滋病诊治医院和母婴阻断的医疗机构或者心理咨询机构。
  (五)提供咨询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应正视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告知人应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讲明抗病毒治疗可以延缓发病、延长生命的道理,鼓励感染者、病人保持乐观的情绪,积极治疗,正确对待疾病和生活。
  (六)免费提供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材料和安全套。
  七、资料保存
  责任告知单位应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书等相关信息资料按保密要求妥善保存,定期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考核与评估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规范要求定期进行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责任告知单位定期进行自查。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书
  ___________的血清标本经       艾滋病确认实验室确证为HIV抗体阳性,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现将检测阳性结果及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艾滋病相关知识
  1.HIV抗体阳性意味着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可以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也可以是艾滋病病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血液、精液、阴道分泌液、乳汁、伤口渗出液中含有艾滋病病毒,具有传染性。艾滋病病毒在体外环境中的生存能力相当弱,日常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进餐、共用工具、办公用具等)不会传播艾滋病。
  3.艾滋病病毒感染后,一般在7-10年发病,抗病毒治疗可以延缓发病。
  二、权利与义务
  1.感染者/病人的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家属,依法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享受国家和地方艾滋病治疗关怀政策。
  2.感染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接受流行病学调查,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2)就医时,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申请结婚登记前,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如实向对方说明,并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先将感染或者患病的事实告知对方;
  (3)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知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避免共用注射器;不献血和捐献组织器官。
  (4)孕产妇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接受咨询,采取终止妊娠或母婴传播阻断措施。
  (5)不得用体液、血液等威胁他人;不得故意传播艾滋病。
  (6)在1个月内告知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并促其前往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成年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年满18周岁后,原监护人应将感染状况告诉本人,并负责促成其本人到责任告知单位接受相关医学咨询。因原监护人未将感染状况告诉本人而造成的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原监护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告知对象签名:      告知对象联系电话:
  (如为监护人则注明与感染者或病人的关系:        )
  告知单位:       告知人员:
  联系电话:       告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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