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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利用外资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配置内资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6 生效日期: 1995-02-16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开行综计(1995)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许多行业利用外资都取得了较大成绩。国家开发银行组建以来,积极支持国家利用外资项目,为许多项目提供了国内配套资金,从而促进了项目的顺利建设,但在项目贷款条件评审中,也发现有一些已对外签约的项目存在着效益不好,内资不落实等问题,影响国家信誉和利用外资效益的发挥,有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也难以出具内资贷款承诺。 
 
  为了加强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更好地为项目单位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行工作程序,现通知如下: 
 
  凡需要我行配置内资的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国际商业贷款、发债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等,均请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并正式提出配套内资贷款申请。内资贷款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资料: 
 
  一、利用外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意向书、协议书等有关文件。 
 
  二、项目总投资,利用外资种类、申请额度及用途,国内配置资金来源以及拟申请我行贷款额度。如拟利用国外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否由我行转贷;如拟利用出口信贷或国际商业贷款,是否由我行代筹。 
 
  三、关于项目建设进度、内外资分年使用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建议。 
 
  我们将根据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贷款申请书,对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并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的初步方案,以便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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