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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卫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步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8 生效日期: 2010-01-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布文号: 内卫办字[2010]42号
各盟市卫生局:
  2009年10月19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对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内政发〔2009〕96号)精神,现就卫生系统加快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步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章 制度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医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发挥卫生系统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筹备、组建医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 制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进行。
  二、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与信息上报制度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工作,积极参与深化医改工作,在与当地各部门之间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的同时,要与自治区卫生厅医改办建立联系,及时报送医改进展信息,及时将有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报送卫生厅办公室。2010年1月25日前,各地要将落实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以及下一步医改工作安排形成文字材料报卫生厅办公室(医改办)。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启动会议、政策出台、工作进展等内容,要突出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工作。卫生厅将对各地医改进展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三、加快工作步伐,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医改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医改相关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要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医改工作氛围,赢得各方面的有力支持。要突出抓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见到成效。
  联系人:马力
  联系电话:0471-6944319
  E-mail:nmwstbgs@126.com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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