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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5 生效日期: 2002-07-0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3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7月5日 
 
 
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小企业占我省工业企业总数的98.4%,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安置就业人员,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0]372号),加快培育和建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货款担保、技术支持、人才培训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下简称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服务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着眼各类中小企业的需求,依托、规范、优化配置现有的社会服务资源,体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图、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通过各类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服务,使中小企业的急难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数量规模得到进一步扩张,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总体竞争实力增强,基本形成既有公平竞争又有指导帮助的服务环境。 
  二、建设服务体系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通过多种形式的探索,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服务体系建设要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通过必要的扶持、规范和引导,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同时,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市场规则运作。 
  (三)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服务体系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立足本地优势,根据中小企业成长的需求、服务市场的发育状况、地方政府的财力可能,选准一项或几项具体内容作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在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实现创新和突破。 
  (四)优化资源、形成合力的原则。服务体系建设要在政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下,由社会各界参与,打破条块界限,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体现社会整体功能,实现社会服务资源的优化组合。 
  三、服务体系的构成 
  (一)以政府中小企业综合管理部门为指导,以各级经贸委申办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联合各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协会、商会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构成的组织体系。 
  (二)以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性配套政策和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为内容的政策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以融资担保、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市场开拓、人才培育为主体的服务功能体系。 
  四、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采取不同方式抓紧组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开办、运行等予以一定的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的创立、生存和发展提供全面的社会服务;接受政府及其部门的委托,联系或委托区域、行业和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等。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独立于政府部门,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与其他社会服务组织互为补充、相互支持、协调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原则上由负责筹建的单位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五、各地应本着培育、扶持、规范、监督的原则,对本地区现有各类社会服务资源进行整合,对服务意识强、专业化水平高、管理运作规范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引导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价、优质服务,逐步构建由政府行政部门、综合性服务组织、专业性中介机构3个层面组成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格局。 
  六、着力培育服务项目,逐步完善服务功能,是当前建设眼务体系的重点,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侧重在以下5个领域发展: 
  (一)融资担保服务。要有效发挥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省、市两级信用担保机构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不断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面,积极促进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建立起稳定的协作关系,在有效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努力扩大担保贷款的规模。指导担保机构对从事国家鼓励和优先发展产品生产、效益良好、有较好的信誉记录的中小企业,逐步开展一定额度内的授信担保,简化手续,合理收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积极鼓励民间资金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逐步形成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格局。继续推荐省内担保机构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体系。要积极探索对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策划和理财服务。针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开展好融资信息需求传递、资金使用管理、投融资指导和决策分析、信用等级评价、上市前规范管理、招商引资等服务,从而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信息咨询服务。加快建设开通“黑龙江中小企业网”,联合其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中小企业电子信息服务平台,免费为中小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推荐和介绍产品,提供国家政策法规、产业导向、行业发展动态、经济发展趋势预测、投资融资、最新科技成果和行业前沿技术、产权交易和合作项目、市场需求动向、人才供求信息等服务。各地要积极组织好中小企业上网工作。同时,积极开发和利用其它形式的信息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适用的信息服务。 
  (三)技术支持服务。依托省、市、县及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广泛联系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大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资源,充分利用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示范区、哈工大高科技园区的优惠政策,通过组织产学研对接等形式,帮助中小企业开展企业诊断、技术指导、项目开发、技术攻关,收集和发布科技信息,采用、引进和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中小企业,特别是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四)市场开拓服务。要对各类商会、行业协会、经贸中介组织进行商贸服务资源整合,以黑龙江中小企业网为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相关的国内外市场信息,逐步开展网上订货、网上交易和电子商务;鼓励各类贸易和商会组织,对中小企业开展产品展洽、展销、订货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招商引资服务,营销策划服务;引导中小企业组成联合经销体,进行一点多品的联销、联储、联运;发挥各类联合组织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对同类产品的销售市场进行规范,抵制不正当竞争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人才培育服务。加快建立我省中小企业的人才开发系统,在对省内现有教育资源进行筛选的基础上,确立一批培训基地,本着“精而适用”的原则,采取讲座、短训、函授、脱产学习等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抓好对中小企业创业者、经营者、中高层管理人员、关键技术研发人员的培训,帮助他们不断更新产品开发、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经济法规等工商管理知识;针对科技型、资源深加工型、出口创汇型、与大企业配套型等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不同内容的适用性培训。充分利用现有的广播、电视、网络教室等手段发展远程教育,解决工学矛盾;组织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到国内外代强企业学习,加快培养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优秀人才。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测评与推荐,联合人才交流中心和职业介绍所等机构,为中小企业选择和聘用生产经营、技术开发、企业管理所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帮助。 
  七、各地应本着保护、扶持、服务、引导、规范的指导思想,按照不分行业和隶属关系、不分内资外资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原则,制定鼓励和促进本地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体现其享受平等国民待遇的原则,力争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和方向、放宽准入、畅通退出,解决融资难,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信用制度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建立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反馈机制。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协助政府督促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调查反馈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情况和中小企业的呼声,指导中小企业用好、用活、用足各项优惠政策。 
  八、要逐步建立起服务体系各机构间的协调运转和互动机制,政府和服务体系之间的交流沟通机制。制定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认证标准和质量评估制度,督促各类服务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对考评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适时公布纳入服务体系的服务机构名单,指导各类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流程、质量标准、费用标准。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投诉接待制度,确保中小企业在各类服务机构中得到高质量的服务。 
  九、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对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一定的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在政府指导下,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扶持性服务的机构,其创建阶段的开办费、运行费,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要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经贸部门负责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财政、工商、乡企、科技、人事、劳动保障、质量技术监督、外贸、银行、税务、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中小企业服务组织及其运营进行管理、监督、规范。为推动工作、总结经验和制定政策,省经贸委将选择部分城市开展建立服务体系和服务中心的试点工作。各地经贸委要把培育服务体系、组建服务中心作为当前扶持中小企业工作的重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综合服务组织和专业服务组织的引导和规范,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省经贸委 
200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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