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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26 生效日期: 2010-01-26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破解市属困难企业改革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对《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济政发〔2006〕5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将市国资委设立的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专户调整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专户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改革扶持资金,市属企业土地处置全部收益(含政府收益),在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分红收益,企业改革改制时剥离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变现收益,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该专户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支出,包括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费支出,涉及土地处置解决它项权利的成本支出,解决改制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其它费用性支出,以及企业国有资本投入性支出等。
  第三条 为加快盘活市属企业土地,筹集企业改革发展资金,市属改制、破产清算、搬迁发展等企业原使用土地的处置,参照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处置相关程序,并由市国资委设立的投资机构负责土地依法处置的相关具体工作。情况特殊的土地可按规定统一或单独规划实施。
  第四条 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缓解企业破产清算时垫付资金的压力,原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缴纳给社保机构的有关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预留缴纳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国家未出台新政策和破产企业土地资产未变现前,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据规定标准按年度分期缴纳;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一次性缴清。已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企业有上述情况的参照执行。(二)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法院裁定破产后15日内,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先垫缴拖欠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金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垫缴资金后15日内办结破产企业职工减员手续。剩余拖欠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按程序清偿。按程序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属于政策性破产符合申请核销条件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申请核销养老保险费;依法破产不能核销的,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益中平衡弥补,变现资金不足以清偿的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平衡解决。
  第五条 为促进困难企业职工流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市属困难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职工减员(包括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等)个案清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时,在国家和省、市未有新政策出台前,养老保险按现行补缴办法,减收补缴系数,同时免除其它险种滞纳金。
  第六条 《补充规定》适用范围与《试行规定》等同。《试行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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