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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关于2008年各地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的情况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08 生效日期: 2010-01-08
发布部门: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环资[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统计局: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精神,现将200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的情况通报如下:
 
 
地区
2008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立方米/万元)

2008年比2007年增(+)减(-
  (%)

 
 
全 国
127
-10.2
东部
降水量<800mm
北 京
24
-11.5
天 津
12
-23.9
河 北
36
-9.2
辽 宁
44
-13.2
山 东
17
-9.1
降水量>800mm
上 海
141
-9.7
江 苏
145
-18.1
浙 江
65
-13.7
福 建
165
-10.1
广 东
84
-13.4
海 南
182
-0.8
中部
降水量<800mm
山 西
43
-13.7
吉 林
83
-16.2
黑龙江
149
-11.3
河 南
64
-13.3
降水量>800mm
安 徽
276
-13.9
江 西
237
-14.6
湖 北
253
-14.7
湖 南
229
-14.4
西部
降水量<800mm
内蒙古
68
-4.6
陕 西
48
-7.4
甘 肃
130
-14.7
青 海
233
-7.7
宁 夏
91
-17.9
新 疆
69
-7.8
西 藏
496
+6.2
降水量>800mm
广 西
235
-8.8
重 庆
260
-6.2
四 川
135
-15.0
贵 州
326
-3.1
云 南
122
-12.0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通报数据的说明
  一、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工业用水量(立方米)/工业增加值(万元)
  其中:工业用水量指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用于制造、加工、冷却(包括火电直流冷却)、空调、净化、洗涤等方面的用水,按新水取用量计,不包括企业内部的重复利用水量。
  二、工业用水量数据来源于水利部。
  三、工业增加值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
  四、工业用水、工业增加值统计范围为我国境内(除港、澳、台)的全部工业企业。
  五、通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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