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5 生效日期: 2010-11-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0月28日9时40分,一辆运载煤炭、号牌为辽H78577的解放牌半挂车,行驶至内蒙古境内G6京藏高速339公里处时,先后与应急车道内 两辆小型客车发生刮蹭,又追尾碰撞一辆无牌货车后,撞上公路右侧防撞墙并侧翻在应急车道内,车身以及车上装载的煤炭压在无牌货车和一辆小型客车上,造成 11人死亡、4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肇事货车严重超载,在连续长下坡路段车辆制动失效。

11月1日9时25分,一辆号牌为藏GA2993的客车(核载37人、实载15人),从四川成都开往西藏林芝地区察隅县,行驶至西藏昌都地区境内国道 318线3714公里75米一下坡转弯处时,车辆冲出公路,翻下高约320米的山沟,造成13人死亡、2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 车辆在转弯时速度过快,驾驶人操作不当。

上述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地区车辆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突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大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扎实推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严格内部安全管 理制度,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安全培训,加强对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管,严禁运输车辆超载、驾驶人疲劳驾驶。及时排查治理 安全隐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督促运输企业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对未整改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禁止从事营运。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依法 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

三、强化路面巡查,加大路面管控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车辆超载超速、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合理配置警力,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区域协作和联勤等有效措施,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

四、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 号)要求,已将这两起重大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范围。内蒙古西藏自治区要依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 格事故查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安委会要认真执行事故分级督办制度,重大事故结案前,要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 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