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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4 生效日期: 1994-10-24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1994〕381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现将《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行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总行要求目前尚未发行太平洋信用卡的分支行,在年底之前都必须受理太平洋信用卡,办理太平洋信用卡的存取款业务。各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 
 
 
交通银行各储蓄所(柜)受理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的办法 
 
  为了扩大太平洋信用卡使用的覆盖面,方便持卡人,进一步拓展我行的信用卡业务和增加低成本存款,根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机构。本行所有的自办营业网点的储蓄柜台(不包括联办和代办所)。 
  二、受理卡种。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VISA)卡(包括单位卡和个人卡;金卡和普通卡)。 
  三、受理业务。太平洋信用卡的存款、取款、索权、挂失及止付。 
  1.存款,凭卡或卡号办理存款。 
  2.取款,凭本人的卡和身份证件(带照片的卡可免用身份证件)由本人签字取款。 
  3.索权,对取款未超过规定限额的,即普通卡500元(含),金卡1000(含)及取现部分未超限额,加手续费后超限额的,无需索取授权;对取款超过规定限额的,应及时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发卡机构办理索取,在得到同意付款的授权后,方能支付。 
  4.挂失,持卡人可持身份证件或有关证明在遗失地受理点办理挂失。 
  5.止付,对每笔收款业务,都应及时核对止付名单,对受理点经办人员截获止付卡和伪冒卡的,由发卡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有关费用。对挂失和异地非职工卡存取款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五、止付名单。未发卡但受理太平洋信用卡的各分(支)行储蓄部,应在每月的7日、17日、27日(遇例假日顺延)把从总行接收下发的“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卡)止付名单”,及时发往各受理点,受理点要根据止付名单上的号码及时止付。 
  六、有关帐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手续,按交银发〔1994〕090号文的规定办理。 
  七、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八、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订,解释和修改权均属交通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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