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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9 生效日期: 2010-11-09
发布部门: 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皖粮明电[2010]28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密电〔2010〕2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皖政〔2004〕72号)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重点对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 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跨地区收购是否向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开展代 收代储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和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以及外资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情况进行核查。对按规定未取得收购资格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取 缔;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一户一册”的原则建立起取得收购许 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
  二、落实粮食经营者库存量核查工作。为防止少数不法企业囤积居奇,哄抬粮价,各地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皖 粮调〔2008〕4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对本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按照“粮食收购者在丰年粮食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现有仓容量的 30%,歉年冬令春荒期间最高库存量不得高于现有仓容量的20%”的规定,对本行政域区的粮食经营者(含在当地注册的跨区域企业和中央企业下属独立法 人),逐户核定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并依法进行监管。当前重点是最高库存量的核查,要督促本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 罚。同时,各地要建立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等信息数据库。
  三、切实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各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要切实落实秋粮收购价格、成品粮油和市场零售价格预警监测周报监测报告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和信息工作,发挥统 计信息服务功能。及时研究和分析本地区粮价趋势,把握好市场态势,同时各地要加强对新闻媒体的引导,正确宣传国家粮食生产连续六年丰收,粮食库存充实,市 场供应有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等情况。要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恶意炒作、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以确保全省粮食市场平稳有序。
  四、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是当前国家实 施稳定粮食购销价格和市场预期的重要措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和确保粮食市场稳定作为当前中心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 问,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
  2.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的宣传力度,广泛 利用多种媒体公告核查的相关事宜。要强化服务意识,对个体经营户比较集中的乡镇及偏远地区办证不方便的经营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现场审 核、办理许可证。库存量审核要切实做到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核定到位、辖区内企业逐户核实到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到位。
  3.按时上报,适时 督查。为及时掌握各地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核查工作有序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核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 作。各地以市为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粮食收购资格、最低最高库存量核查和市场价格监测情况书面报告省局调控处。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安徽省粮食局
  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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