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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9 生效日期: 2010-11-0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工商发[2010]263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工商发〔2010〕263号)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原则。该《办法》明确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为基本原则。依法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履行好合同监督管理的职责,切实保障地方经济健康有序、更好更快发展。

  

   二、积极组织力量,查处一批合同欺诈大要案件。要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当前合同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趋势,针对合同违法行为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依法查处 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欺诈行为,及时查处利用合同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合同违法行为,查处中介机构设置合同陷阱骗 取中介费、服务费和保证金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农业订单进行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要集中查办一批大要案件,选择公布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件,有效警 示和遏制合同违法现象。

  

  三、全面实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加大对“霸王条款”整治力度。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实施黑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 要求,规范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督程序。要加强对旅游、房屋买卖、物业服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合同格式条款日常监督检查,继续 治理“适用消费者的制度或者规定、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推进对运输、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经营性教 育、医疗等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工作,扩大社会影响,扩大工作成果, 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四、推行行政指导,严格政策界限。要按照《办法》 规定,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对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 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避免以罚代刑。

  

  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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