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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5 生效日期: 2010-11-15
发布部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全爱卫办发[2010]5号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区划变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命名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全爱卫办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办: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各地城乡行政区划调整日渐频繁,部分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名称和行政区划也发生了变更。为准确掌握国家卫生城市(区、镇)的信息,及时对命名、复审等相关工作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行政区划变更后,其所在省级爱卫会要及时向全国爱卫办报告。

  

  二、行政区划调整但名称未发生改变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可申请保留命名;行政区划调整并且名称发生改变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可申请变更命名。

  

  三、行政区划变动较大的城市(区、镇),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城市(区、镇)称号,需重新向全国爱卫办申报。

  

   四、全国爱卫办将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在新的行政区划范围内,对保留和变更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区、镇)进行复审。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区、镇)标准的城市(区、镇),全国爱卫会予以确认;对于未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区、镇)标准的城市(区、镇),全国爱卫会将取消其名誉称 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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