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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6 生效日期: 2010-11-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0]6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省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自《渔业法》确立实施养殖证制度以来,目前全省已发放养殖证7000余本,确权面积38.7万公顷。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整体进展缓慢,部分县(市、区)仍处于空白,全省发证率只有56.4%,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建立完善养殖使用权制度,是健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减轻渔(农)民负担、持续增加渔(农)民收入,依法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是解决当前养殖水域滩涂权属纠纷,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养殖发证登记关系渔民的切身利益,关系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做好“三农”工作的大局和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进发证登记工作

  

  (一)依法科学确定水域滩涂养殖功能,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开展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各级要按照政府组织、统筹兼顾、开发保护并重等原则,加强所辖区域内养殖水域滩涂资源的调查、分析和评价,重点做好对养殖水域滩涂区域范围、类型、期限以及养殖方式、开发规模和产业布局的科学规划。

  

  (二)省、设区市以及行政区域内适宜养殖水域滩涂面积超过10000亩或现有水产养殖生产规模超过3000吨的县(市、区),都应编制规划。小于上述规模的县(市、区)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编制规划,或者以其他形式确定可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

  

  (三)要优先将适宜于发展养殖的水域、滩涂确定为养殖功能区,充分保障传统养殖和捕捞渔民生产、生活所需的基本养殖水域、滩涂,并为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留出发展空间。要将集中连片的传统养殖区、宜渔低洼盐碱地、传统捕捞作业区、人工渔礁区、增殖放流区等主要渔业水域、滩涂和重要水生生物资源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敏感水域、滩涂划定为基本渔业水域,确定基本保有量,实行强制保护。

  

  (四)要严格规划编制修订程序。已经编制完成规划的,要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进行修正、调整。尚未编制完成的,要按程序抓紧编制完成。各级规划都要做好与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11年底前,省、市、县三级要全面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三、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养殖证的统一印制、编号等工作。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做好规划备案、发证进度统计汇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养殖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发证登记等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殖证申报材料初审,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审核、发证、登记等工作。村民(社区)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殖证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准确把握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范围和对象。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都应取得养殖证,依法从事养殖生产活动。
  一是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养殖生产者提出申请,办理养殖证。

  

  二是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以家庭承包方式使用的,由村集体(发包方)统一申请办理,养殖证发给承包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使用的,由承包方持养殖水域、滩涂所有者同意证明材料,申请养殖证。

  

  三是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使用从事养殖生产的,由农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养殖证。

  

  按照保持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长期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养殖证有效期限。除临时养殖区外,使用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期限在不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上限的基础上,最低不得少于5年;使用集体所有水域滩涂的,一般要与承包合同期限相符合,或在承包期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少于3年。

  

  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养殖申请,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受理、核查、登记、发证,不得推诿拖延。除有权属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外,在2年内各地养殖发证登记率要达到95%以上。

  

  四、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把实施养殖证制度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备案、通报制度。发放养殖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本着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财政负责解决养殖证印制经费。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养殖证登记发放的测绘、审核、公示、公告等经费,确保发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改进管理手段,完善操作规程,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同意后,刻制“水域滩涂养殖证专用章”,用于办理养殖证发放、登记、变更等事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加强《物权法》的落实,发挥好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省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养殖水域滩涂征(占)用补偿办法和标准,建立养殖使用权救济制度,积极探索养殖证的物权抵押功能,盘活养殖使用权,开展渔业养殖权政策性保险试点,建立稳定的渔业养殖风险保障制度,要将实施支渔惠渔政策与养殖证紧密挂钩,把养殖证作为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的基本条件之一。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养殖生产者充分认识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了解工作程序和步骤,加大对违法违规养殖生产行为的查处,依法维护养殖生产秩序。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参与和支持实施养殖证制度,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养殖证有机结合,共同维护好渔民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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