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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实施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21 生效日期: 1991-06-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交通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实施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报告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日 
 
 
关于实施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解决我省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省人民政府第九十六次常务会议决定同意适当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每吨月征收额比现行标准提高十五元;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每吨月征收额比现行标准提高二十元。提高部分的收入列入省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这部分基金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交问题比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统一征收机动车辆附加费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1990〕111号)精神执行。 
  现就具体执行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由现行标准每吨月征收额提高十五元,调整后的征收额为: 
  1、货车(含正三轮摩托车)每吨月一百三十五元(其中含三十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汽车挂车每吨月六十七元五角(其中含十五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客车每吨月一百四十五元(其中含四十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简易机动车每吨月一百三十五元(其中含七十五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5、拖拉机每吨月一百零五元(其中含四十五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6、手扶拖拉机每吨月七十五元(其中含四十五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二、从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吨月征收额再适当提高。调整后的征收额为: 
  1、货车(含正三轮摩托车)每吨月一百四十元(其中含三十五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汽车挂车每吨月七十元(其中含十七元五角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3、客车每吨月一百五十元(其中含四十五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简易机动车每吨月一百四十元(其中含八十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5、拖拉机每吨月一百一十元(其中含五十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6、手扶拖拉机每吨月八十元(其中含五十元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养路费征收标准提高后,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0〕101号)第  条第(一)、(二)、(三)、(四)、(五)各项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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