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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2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冀卫农基[2010]35号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的通知

  (冀卫农基〔2010〕35号)

  

  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办法》、《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省卫生厅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09年11月版)》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调整和制定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是卫生部提出的明确要求。认真执行《药物目录》是加强新农合用药管理,保证参合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药物目录》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合作医疗用药管理。

  

  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和使用《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新农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报销比例,应高于非基本药物5个百分点。

  

  三、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二、三线和贵重药品分级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药物目录》外药品的使用。《药物目录》 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要求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75%以上,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省、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5%以上,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0%以上,乡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5%以上,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00%。使用目录外药品必须提前如实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履行 同意签字手续,知情同意书要载入病历保存备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县(市)的乡镇卫生院,《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达到100%。

  

  四、为规范新农合报销药物使用管理,保证参合农村居民受益的公平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得对《药物目录》进行增减变更。

  

  对纳入《药品目录》的医院制剂,仅限于配制制剂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院范围内使用。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本《药物目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通知”(冀卫农基[2009]39号)和《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增补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暂行)的通知》(冀卫农基[20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11月版)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

  (2010年11月版 河北省卫生厅)

  

  说 明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以下简称药物目录)载入的药品,是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补偿报销的药品。

  一、《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四部分。

  二、《药物目录》中的“序号”为药品次序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三、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58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367个品种。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合计952个品种;医院化学药品制剂29种,医院中药制剂60种,共计89品种。中药饮片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403个品种。

  乡级:化学和生物制品药物295种,中成药189种,合计484种;村级:化学和生物制品药物173种,中成药114种,合计287种。

  四、《药物目录》中的“类别”栏,标“★”号的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中收录的药品;标“”的为《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中收录的药品;标“●”号的为河北省规定新农合给予补偿报销的非基本药物药品。
五、《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名称”栏,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剂型单列。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均属于《药品目录》药品。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中药饮片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采用国家药品标准名称,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采用地方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收载的品种名称。

  六、 《药物目录》中的“剂型”: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的口服常释剂型,包括口服普通片剂、肠溶片、分

  散片,硬胶囊、肠溶胶囊、软胶囊(胶丸);口服缓释剂型包括缓释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外用软膏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注射剂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剂型编排的先后次序无特别涵义。

  中成药的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七、《药物目录》中的“可报销医疗机构级别”分为:“县及县以上”、“乡级”、“村级”三级。如在“乡级”项下标注“*”号的为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补偿报销的药品,标注“-”号的为新农合不予补偿报销的药品。

  八、《药物目录》中的“备注”栏,是对药品品种、成分及使用等的补充说明或限制性规定。

  九、《药物目录》中所列药品,凡有国内厂家(包括中外合资)生产的,应使用国内生产药品。有国内生产药品而使用进口药品的新农合不予补偿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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