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建办字[2010]9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市政工程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市政工程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市政工程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我市从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并对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作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三、申请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须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承诺书(附件1)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2);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命文件和相关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检测技术人员一览表,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加盖公章),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加盖公章);
(八)外地入青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单位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相关入青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请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检测机构备案登记后,应按所登记承担的检测项目承接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备案登记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登记到期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 青岛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申请登记机构的人员情况、仪器设备等情况进行核对,对其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现在检测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向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报告,并依法依规处理。 备案登记后检测机构发生下列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原登记自然失效。
(一)检测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三)检测范围有扩大的;
(四)主要检测项目、参数及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七、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上报不良行为,二年内不予备案登记,并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五章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登记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与登记表内容严重不符的;
(五)仿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六)检测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拒绝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正常监督检查的,24小时内不按时报告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
八、申请登记的检测机构应遵循诚信、规范的原则开展检测活动,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附件:1.检测机构承诺书
2.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检测机构承诺书
(单位名称)承诺,我单位将严格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不出具虚假报告,确保检测工作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保证在核准的检测试验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如有违反,本单位愿接受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
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 位 概 况 | ||||
单 位 名 称 | ||||
单位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单位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单 位 性 质 | 建立时间 | |||
联 系 电 话 | 传真 | |||
单 位 网 址 | 电子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职称及证号 | |||
单位负责人 | 职称及证号 | |||
技术负责人 | 职称及证号 | |||
资质许可情况 | ||||
资质证书编号 | 等级 | |||
资质类别 | 批准时间 | |||
资质证书批准检测试验范围 | ||||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 | 计量认证通过时间 | |||
计量认证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