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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4 生效日期: 2010-11-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10]6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10〕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1.清理核实范围。纳入本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级地方政府(不含深圳市,下同)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 款或者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纳入本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 平台公司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2.全面清理核实债务信息。包括融资平台公司数量,债务余额、来源、举借方式,资产负债、在建项目情况等。各级地方政府在清理核实债务信息时,要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账和磋商。

  

   3.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 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 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二)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各级地方政府要有 效落实债务人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存量债务,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要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 债时限,切实承担偿债责任。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完善相关手续。

  

  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 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 在建项目,应当妥善安排后续资金。在建项目经各级地方政府审核后,分类予以妥善处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2.还款来源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3.还款来源中财政性资金占比低于70%的公益性在建项目,原贷款金融机构要重新审核,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 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政策的项目,相关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整改后符 合政策要求的项目,金融机构应继续提供贷款;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金融机构按规定严格管理贷款发放。

  

  (三)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以化解风险、健康发展为导向,分类妥善处理现有的融资平台公司

  

  1.一类融资平台公司: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此类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
  2.二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此类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3.三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30%(含30%)至70%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融资平台公司。此类公司在 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或是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将偿债资金中来源于自身经营性收入的比重提高到70%以上,转型为四 类融资平台公司

  

  4.四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偿债资金中财政性资金占比低于30%的融资平台公司。此类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5.五类融资平台公司: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 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此类公司参照上述四类公司的处置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根据财预〔2010〕412号文,2010年7月1日后,各级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四)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

  

   1.规范融资行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 落实到项目,即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 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 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2.加强信贷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 理,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和融资主体偿债能力的分析和预测,注意跟踪项目建设运营情况,加强对信贷资金实际流向的监控,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要明确区分 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与市场化投资项目融资,分别按规定妥善处理。

  

  (五)规范地方政府担保承诺行为。 各级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国发〔2010〕19号文印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 债务,各级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 单位的国有资产,或以下列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 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其他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 供担保。

  

  二、实施步骤及进度

  

  (一)清理核实阶段。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 府在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基础上,向省财政厅报送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表和清理核实情况报告,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 银监局。清理核实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 策建议等。

  

  (二)规范管理阶段。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债务清理核实情况,研究提出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处理意见,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分类规范管理措施,规范政府担保承诺行为,并抓紧落实。

  (三)总结报告阶段。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牵头会同 有关部门起草全省落实情况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落实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 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融资 平台公司管理工作。为加强统筹协调,省将成立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 省国资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等。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省各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相关工作。省财政厅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清理核实省级融资平台 公司债务、研究提出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意见、规范省财政担保承诺行为,并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妥善处理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 目。省金融办负责会同有关金融部门研究落实省级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还责任及计划,协调在建项目后续贷款安排。省国资委负责核实省级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 政府资本金注入形式、项目融资结构等情况,界定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所属类别。省审计厅协助清理核实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协助确定省级融资 平台公司名录,提供省级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权债务信息,收集银行贷款等债权债务信息。广东银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 省级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清理分类工作,对在建项目后续贷款安排提出意见,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

  

  (三)分级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和指导县级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本地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市、县相关部门参照省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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